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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争议纠纷问答(三)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26日

劳动争议纠纷问答(三)
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其中哪些情况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因有违法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以上1—3项情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4—9项情形,用人单位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律师提醒,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要选择好辞职的理由。 二、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用人单位可否以聘用的“临时工”为由拒签劳动合同? 答:《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概念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不能以聘用临时工为由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四、什么情形下用工单位才可以招用劳务派遣工? 答: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用工单位违反此款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有何限制? 答: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3月1日施行)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