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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纸婚约”有多重?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29日
“一纸婚约”有多重? 撰稿人:王美娇
当今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打官司已经不是罕见的,但是在某些方面你是否真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呢?比如说在婚姻关系中。
老年人结婚的时候中国的《婚姻法》还没有出台,婚姻登记制度还没有设立,所以有些1994年之前结婚的人就没有结婚证,但是在法律上是保护他们的婚姻关系的,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果是1994年之后在一起生活却没有婚姻登记的夫妻,在法律上是不承认男女双方是夫妻关系的,只是“同居关系”。那么这种同居关系与法律上承认的夫妻关系相比又有什么不利呢?
首先,没有结婚证,没有结婚登记是连“离婚”都无从谈起的。今天看了一篇文章里面说“什么事情是结婚之后才能做的?”许多人绞尽脑汁还是将答案想偏,而作者给出的答案是“离婚”。是啊,没有结婚哪里来的离婚呢?有很多年轻人会咨询“我和Ta结婚**年了,没有领结婚证,我想和Ta离婚,都需要什么手续呢?”往往这时,我就会说“没有登记结婚就没有法律保护婚姻关系的存在,不用离婚的,解除同居关系就可以了。”而同居关系的解除比婚姻关系的解除要容易的多。
其次,再来说说没有结婚证对于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来说的坏处。
1、没有结婚证,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制。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说在夫妻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作出约定,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所得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而这些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入、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等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是实际财产性收入。但是如果只是同居关系的话,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个人的财产是个人的财产,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女方没有工作,那么女方是没有财产的,这种情况下来看对弱势一方是非常之不利的。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在同居关系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收益才有可能要求分割,而一方的财产另一方很难要求享有权益。在财产方面同居关系相比较夫妻关系有一点好处那就是关于债务的问题。夫妻关系中一方的对外债务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另一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同居关系中则不存在一方对外欠债由另一方来共同偿还的情形,另一方对该债务没有任何的偿还义务。
2、前面说到了,没有结婚证就不存在离婚的情形,那么相应的,在夫妻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利,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是不享有的。比如说,在离婚时一方可以以另一方有婚外恋、背叛婚姻的行为而要求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但是在同居关系中却不存在这种情形。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夫或者妻一方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有可能构成重婚罪,但是在同居关系中这种情形也是不存在的,无论同居关系的任何一方与其他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都不存在重婚的情形。甚至如果同居关系中的一方与其他人登记结婚了,那么同居关系中的另一方则就成了第三者。
3、在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中,配偶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是在同居关系中,无论同居双方关系如何,另一方都不可能成为一方的法定继承人,只有一方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自己死后将财产赠与另一方,另一方才有可能继承一方的财产。否则的话同居关系中的一人死亡,那么另一人不要想对死亡一方的财产有任何的权益。
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才是为法律所保护的,在夫妻双方之间才有权利义务可言,如果仅仅是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很难要求得到相应的权益支持。古人说“一纸婚约”,虽然只是一纸婚约,婚约的纸很容易破损皱褶,但是在这婚纸上承载的权利义务却是不容易消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