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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2、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21日
根据不同的同居情况,同居关系的解除有以下分类:
    1)作为事实婚姻处理,即19942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情形。同居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依当地习俗举办过婚礼,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应按离婚处理。
2)作为一般同居关系处理,即19942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在一起,其中有的已结婚为目的,有的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这种同居关系,法律既没有对此作出否定性规定,也没有作出肯定性保护,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3)作为特殊同居关系处理,指男女中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又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特别是,此类同居关系,有可能构成《刑法》中的重婚罪。按照《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者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没有配偶一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构成重婚罪。对于此类同居关系,法院会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