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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院能否对债务人的财产裁定抵押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10日
法院能否对债务人的财产裁定抵押
笔者近日代理这样一起案件,债务人不能偿还法院生效判决的债权人的到期债务,经法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提出要求,债务人自行申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只有其与他人共同出资与第三方签订的一份供热服务合同。债务人占该合同投资方的三分之一,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经被执行人同意即作出裁定,将债务人在该合同中的股份进行抵押,同时裁定如被执行人在法院规定的期限之内偿还债务该三分之一股权归债权人。
笔者认为,法院的错误有二,在此只说一点。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到期不能履行生效判决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但是,不能够将债务人的财产裁定做债权的抵押,根据是,抵押属于担保的一种方式,设定担保是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的自愿行为,任何公权力机关不能强迫或者在法律文书中作出决定将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抵押。上述法院的抵押裁决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权限。(顺便说一下,法院也不能裁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将债务人的股权归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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