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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房子被偷拆,政府承担责任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11日
房子被偷拆,政府承担责任
近年来,本人到的许多地方,见到几种具有相同特征的现象,老百姓的住房遭到被偷偷地强拆。是平房的,履为平地;属于楼房的,根据情况不同,有的连根扒掉,有的住户的门被撬坏,窗玻璃被敲碎,还有的门上砸出个大窟窿,房屋被破坏的情形,形形色色,虽形形色色,但下列情形一致:都是发生在地方政府征收房屋的范围内,时间中。遭遇者都是因嫌政府补偿低,或认为征收行政行为不合法的原因,未与拆迁方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被征收拆迁人。
房产被毁,心如火焚,找地方政府、官员,他们不肯认账,反说:“人民政府是为人民利益的,咋办这缺德的事。”向公安机关反映,公安部门心知肚明,只好应付推诿,言说:“查查,查查,查查。”
在当今,房子是一般百姓的基本财产,遭到不明不白的强拆,连个负责的人,谁干的,都找不到,百姓之苦可知,告状无门,更是伤口上撒把盐,你到法院起诉,法院问你,告谁?谁干的?证据?三问把你打发走。
上面讲的这种事,零零星星,散见于各地,虽不是房屋征收中的主流,但影响很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近期,我见到一个判例,也是一件划为征收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遭不明身份的人强拆,福建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法院的判决根据是,虽然谁拆除房屋主体不明,但拆除该房屋对地方政府有拆迁利益,因此判决政府承担责任,这一判决合法公允,道理法院判决已讲清了,不重复。
各地类似的情形都像上述判决一样,那么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保障,社会秩序得以稳定,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不会受损,只会增辉,不会被违法行为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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