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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货币补偿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25日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协商一致,将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作价,由拆迁人支付货币以取得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实行货币补偿后,拆迁人就不必另行交付房屋给被拆迁人的一种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的金额,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这里应明确:
“区位”是指房屋所处的位置、交通便捷程度、基本生活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状况、环境质量等因素。
“用途”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也未记录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
“建筑面积”是指含自有(私有)房屋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灯,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等因素”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建筑质量、房屋建筑结构、房屋建筑年代、成新程度、权益状况、使用率、楼层、朝向等。在评估时都应考虑到这些因素。
对于房屋内部装饰装修,因每户装饰装修的标准各不相同,装修的时间也不相同,如果在评估时考虑装饰,会大大加大评估成本,延长评估时间,不利于拆迁工作的进行。如果要对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商定。
货币补偿金额的估价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评估机构承办,以有利于保证公平。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