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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提起法定继承诉讼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27日

案件分类: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释义】
 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也称无遗嘱继承。①《继承法》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的基本制度,包括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的分配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定继承须在下列情况下适用:(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5)遗嘱无效或遗嘱部分无效所涉及的遗产;(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其继承人继承。因此,转继承必须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且继承人没有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才发生转继承。在转继承中,继承人不仅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可以是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继承权的人。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也存在于遗嘱继承中。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代位继承关系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叫做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叫做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叫做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1)只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直系血亲都没有代位继承权。(2)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代位继承人无论多少,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具有同等的代位继承权。
【管辖】
 因法定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继承法》第1章、第2章、第4章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四部分的规定,以及《婚姻法》第17条、第27条的规定。
5【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題】
 在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占有较大的比重,《规定》沿用《规定(试行)》的做法,仍将“法定继承纠纷”和“遗嘱继承纠纷”并列为第三级案由,并在“法定继承纠纷”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