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上访面对面(五)——没有终审的司法制度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09年02月20日
??说到上访,自然而然地想到古代中国的击鼓鸣冤和挡驾告状,不过那时的告状比较简单和直接,在最底层就找县令,县令解决不了找知府,一级一级往上,直告到皇帝面前去。并且,不管是哪一级,都只有一个官府,也只有一个最大的官老爷,一旦堵住了他,不用担心受到相互推诿和王顾左右而言他的待遇。有幸碰到个有点良心的好官,就很可能真的能把问题解决了。
而到如今,我们建立了现代式的司法系统,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各司其职,即使政府内部也有各种各样的监察机关,还有党内的监察机构,再加上接受民意的人大系统,从理论上来说,老百姓告状比过去方便了许多:不需要象“恐怖分子”似的天天盯着最高长官的座驾递“血书”了,公安机关不受理,可以去检察院,检察院办不了,直接去法院,再不济还可以找纪检委,找人大;本级政府处理不了,还可以向上一级反映,而上一级同样还有那么多的地方可以去告。
但理论终归是理论,告状毕竟只是手段,解决问题才是目的,老百姓告完一圈下来发现,材料没少印,程序没少走,银子没少花,问题却始终没解决,更要命的是,各个机构都差不多,不知道到底哪个地方真正能管用。
在这些机构里面,对老百姓来说,法院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既不是解决争议的首选机构,也不是最终解决机构,法院的判决也不过就是跟其他政府部门的决定或红头文件或领导批字相类似的东西。所谓的“终审判决”下来了,也不一定能得到执行,败诉的还同样可以继续申诉,或者向其他部门反映申告。导致的结果是,我们虽然有完整的司法系统,却没有实际的终审制度。老百姓在各级信访部门铺就的宽阔大道上,路茫茫而上下求索。
如果说是体制之弊,又究竟弊在哪里?
我们知道,相对独立的司法系统是学习西方的结果,我们的政治体制也全部来源于西方,只不过现如今把所有的一切都打上了一个“中国特色”的红印(如果不盖上这个红印,就可能沦为“照搬照抄”的反动典型)。让我们看看这些经过了“检验检疫”的进口制度本身吧。
从最上层的体制来看,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下面是一府两院,外加军委和国家主席。宪法规定了,人大执掌立法权,政府是法律执行机关,检察院是检察监督机关,法院负责处理纷争。简单化来理解,严格按照这样的设置,所有的社会个体纷争均应该在法院解决,并且在二审终审(或者学者建议的三审终审)原则下定纷止争。但是,由于担心法官枉法裁判,处理不公,我们让检察机关对法院进行检察监督,而为了防止检察院无人看守,又在政府设置了控申机构,同时允许人大进行个案监督,而各部门内部又设置本部门的纪律检察委员会,负责对本部门全体人员进行监督,最后,我们还在各级党委设置纪检委,监督范围涵盖了几乎前述全部部门和人员…“监督机构象城市的下水管道,一环套着一环”。于是,当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当事人如果感觉不公,可以继续找检察院(如民事抗诉),可以找人大,可以找各级纪委,找信访部门。而在很多时候,特别是在上面“有人”的时候,或者某上级领导终忍不住拍案而起,“终审”的判决被推翻了,当此时候,当事人额手相庆,而这,也再一次证明了法院裁判不公的事实和监督机关设置的必要。于是,偶尔听到海外的“奇闻”,某资本主义大国,对于已确证错误的生效判决,竟不加改判,仍继续执行,然后觉得还是中国特色好,尊重事实,任何冤屈都有可能得到伸张的一天,令人宽慰。
不过,遗憾的是,法院的权威就在这如同翻炒鸡蛋似的反复申诉更改中丧失了。所谓的“终审”只在法院内部审级上有意义,法院也不再是法律的“最后防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也能进,政府的红头文件能进,领导的签字能进,摄像机话筒也能进。貌似独立的司法系统,成了庞大复杂的行政机构的第一道挡箭盾牌。
法院不能定纷止争,民众上访成例,而专门的信访部门又权力过小,于是,我们听到要加强信访部门权力的呼声,难道,要把信访局打造成另一个法院?真如此,也可成就另一项盖有红印的中国特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