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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陕西延长县“特大凶杀案”背后的思考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07日
后续跟踪报道指出,犯罪嫌疑人名叫黑某平,其作案动机系因在曹渠村土地补偿款和国家公益林补偿基金分配时,认为其遭到不公平待遇。2016年11月16日下午,在村民贺某宝家酒席上,黑某平与该村村民小组长曹某海发生争执,双方各自回家后,18时许,黑某平携带刀具辗转村民小组长曹某海家、曹某海的五爷家、曹某海的大哥家及村主任曹某华家四处,共计捅死、捅伤9人。
根据调查,黑某平原为七里村街道办前郭家河人,2013年以照顾其外婆为由(外婆是曹渠村村民)将户口迁至曹渠村。
2016年3月23日曹渠村召开村民小组会,讨论关于国家公益林补偿基金分配一事,会上制定出国家公益林补偿基金兑现分配方案,决定按曹渠村现有人口进行分配。因黑某平在2013年6月28日迁户时给村上写有保证书,保证不参与村里土地利益分配,据此,会议研究决定黑某平在国家公益林补偿基金分配中不应享受补偿。
2016年5月6日曹渠村召开村民小组会研究决定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5月28日村里再次召开村民小组会就黑某平等人是否享受土地征地款进行表决,会上不同意给黑某平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村民签字并按了手印。参会人数53人,不同意给黑某平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有50人。
黑某平认为曹渠村国家公益林补偿基金和征地款分配不公,曾向七里村街道办和县纪委反映。街道办和县纪委经过调查得出明确结论,认为曹渠村民小组会议结论符合相关规定。黑某平将此事起诉至法院,随后认为自己证据不足没有胜算,主动撤诉。
黑某平实施故意伤害、杀人行为前未遭遇任何强拆、侵权行为,因此与日前甚嚣尘上的贾敬龙案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但本案也值得法律人深入思考——本案不是简单的征地纠纷,也不是单纯的刑事案件,而是在征地过程中看似必然存在却又根本不应该出现的消极力量的又一体现。
本案不能简单理解为因其自身存在的种种限制导致农民更为缺乏法律常识的具体体现。媒体调查报道中提到,作案人黑某平“曾经试图起诉至法院,但因证据不足没有胜算主动撤诉”,也就是说,黑某平曾经试图通过法律途径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作出争取,这说明黑某平至少曾经是相信法律并寻求法律帮助的,但其为何尝试失败以及为何在放弃法律手段后转而实施这样残忍、丧心病狂的报复手段就很值得思考。
但本案与贾敬龙案又存在着相似点:遭到报复的都是村干部(虽然本案更为严重,殃及村干部家人,但根源还是在于作案人对村干部的不满)。村干部本是通过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的、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其配套组织担任一定职务、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并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的工作人员,其代表的应是村民利益,但无论是贾敬龙案还是本案,矛盾的爆发点却似乎都在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到底是村干部自身行为失当引发的信任缺失,还是村民本身对村干部的行为及属性存在误解?
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原江律师指出,以上问题表面上的答案虽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它们背后的那个答案——官民沟通协商渠道是否真正存在且畅通。
原江律师严肃地指出,公权机关一日无法充分了解百姓的诉求和客观情况、百姓一日无法充分知晓行政机构的颁布政策及作出决定所依据的规则和原则,这样的矛盾就一日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
贾敬龙可以被判处死刑,但社会讨论贾敬龙案的热度尚未完全退却,就又出现了黑某平,这充分证明了,在信息传播途径如此发达的现在,悲剧无法改写,矛盾也不可能被掩盖,政府真正要花力气去做的,不应是消耗司法资源去处罚贾某、黑某,而是建设官民沟通的渠道。但这样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唯一能够有效联通官、民,且能起到正面作用的,应当是专业拆迁征收律师,也只能是专业拆迁征收律师。
只有给老百姓留出说话的余地,老百姓才能充分给予政府信任。老百姓需要的是公平、公开、公正,但当老百姓对政府存在误解时,他们很难理性地看待似乎站在自己“对立面”的公权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律师能引导老百姓用正确的方式维权,给政府留出足够的处理纠纷、回归法治的空间。政府在推进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充分给予律师介入的空间,避免类似及更多情形的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