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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适用
作者:
孙新
律师 时间:
2016年12月28日
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根据
2013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新增专家辅助人制度,即公诉机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人,经法院准许,在法庭上就专业性问题与鉴定人、对方诉讼参与人进行对质和询问,并发表专家意见和见解的人,称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的确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指定特定专业的专家,然后就自己选择的专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其出庭支持诉讼,法庭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专家进行审查,认为案件确实必须的,应准许经当事人同意的任何专家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指定专家证人。法庭或任何一方当事人指定或选择出庭的专家辅助人,将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审判人员的询问。如果双方当事人都申请了专家辅助人时,审判人员可以让双方申请出庭的专家辅助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对质,以使法官能够更准确地把握真实。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法律地位
随着社会的进步,专业的不断分化,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不断增加,正确、及时解决这些问题,是处理好有关案件的必要条件,鉴定制度是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机制之一,但仅此是不够的,一个不懂专业的当事人在案件的起诉、答辩、举证、质证、鉴定、庭审等各个环节都会遇到无法逾越的障碍,寻找内行帮助是必然的选择,过去却没有法律对这种最基本的权利提供程序保障,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忽视。建立
“
专家辅助人
”
制度使得诉讼制度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涉及专业知识时都能充分主张及举证,也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认识和把握。
理性解决纠纷化解医患矛盾
医疗事故属于一类专业性较强的案件,通过聘请相关专业领域的一线医疗专家,首先为当事人解决了有关专业性问题的咨询、处理流程等事项,由于属于完全独立于医疗机构、鉴定等机构的第三方,其宗旨是提供相关专业性服务,为咨询者服务。案件受理后,首先为其把握和初步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提出如何解决纠纷,采取什么样的途径、方法、程序解决等建议性意见,绝大多数当事人能够客观、理智地了解自身所遭遇情况,按照专家意见寻求正常法律途径解决,从而避免了恶性事态的发生。
目前,医患矛盾十分突出,有的受害家属因为采取了不正当过激方式,被拘留、判刑,有的无辜医生受到伤害,甚至死亡。这些悲剧的发生,除医患矛盾日趋紧张外,与当事人很难找到一个可供咨询的中立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密不可分。
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是医患双方缺乏可以信赖的沟通平台,司法鉴定或医学会的鉴定不被完全信任,多数人尤其老百姓包括律师又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而法官又依赖鉴定结果,这些因素使得当事人只有通过听取专家辅助人提供的专业建议之后,客观的对自身案情进行分析和认识,委托值得信赖的在此类案件中富有丰富经验的律师进行代理,从而最大程度增加庭审的效果及判决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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