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金某某 答辩状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4日
答 辩 状
答辩人:金某某,男,满族,1968年11月7日生,身份证号:1101051968110715xx,系某某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花园二里某某号楼联系方式:18610260xxx答 辩 人:某某有限公司住 所 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桥镇某某段甲5号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职务:董事长 联系方式:186102608xx答辩人金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因与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本案李某某主张的民间借贷不能成立,而是李某某与金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的投资合作关系。本案李某某到帐金某某的560万元不是金某某向李某某的借款,而是双方的投资建设款,应该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进行清算,李某某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其次李某某在与答辩人口头的约定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按照约定的额度和时间节点给付我或答辩人公司基本账户融资款项1000万元。而只是到帐560万元资金链断裂:2015年5月14日李某某到帐461.3万元土地款;5月26日到账38.7万元;6月13日到帐60万元,然而我公司建设启动费用、机器设备款、购买土地的款项缺口200万元,李某某没有按照口头约定践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答辩人的损失,损坏后果和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还要承担高额利息的压力,从2011年12月到2015年1月我向李某某高额利息款226.3900万元。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李某某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