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我国法律会承认一夫多妻吗?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5日
特殊情况下,我国法律会承认一夫多妻?
最近看了一部家庭肥皂剧,剧情不错,但剧中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读,认为我国法律会在一定情况下承认一夫二妻,却值得商榷,有必要讨论一下。
剧中演员通过查询《婚姻法》,得到这样一个观点:假设A和B是夫妻关系,后B失踪,A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判决形式准予A和B离婚。离婚后,A又和C谈恋爱、结婚,但过一段时间后,B突然又回来了!
剧中的观点认为,B回来后和A的夫妻关系就恢复了,然后A就是一夫多妻了!多让人羡慕嫉妒恨呀,但实际情况真的是这样么,法律真的会这样规定么?让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法条。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解读
既然能够与失踪人离婚,那么如果被离婚的失踪人再现时,其与原配偶之间的婚姻状况为何?如前所述,与失踪人离婚是通过诉讼方式实现的,法院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即使失踪人再现,只要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没有被撤销,则效力不发生变化。据此,我们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讨论失踪人再现后的婚姻状态:
情况一:原配偶离婚后没有再婚。由于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准许与失踪人离婚的判决书,因此失踪人再现并不能自然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二人如果要恢复婚姻关系必须办理复婚手续。
情况二:原配偶离婚后再婚,但现在后建立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如离婚或者配偶死亡)。即使原配偶现在没有处于婚姻关系中,但由于此前人民法院已经判决原配偶与失踪人离婚,故而失踪人再现不能自然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二人如果要恢复婚姻关系必须重新结婚。
情况三:原配偶离婚后再婚,且后建立的婚姻关系处于存续状态中。此时由于配偶已经与失踪人离婚,并且与他人建立了新的婚姻关系,故而即使失踪人再现,其与原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不复存在,原配偶与现任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不存在电视剧里说的“两个婚姻都有效”的状态,原配偶也无需在一定时间内作出认可哪段婚姻的选择,这是电视剧里的错误之处。
如前所述,如果电视剧中对法律的解释成立,那么就会出现法律上承认一夫二妻,甚至一夫多妻的现象,这显然是不能被接受的!
因此对于“特殊情况下,我国法律会承认一夫多妻?”回答是:“不要开玩笑了!”
相关:我国法律承认一夫多妻的结婚登记吗?
1、怎么理解一夫一妻制度?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无论
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2、国外领取结婚证国内认可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缔结地法律”,同时根据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外国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
总的来说,按照上述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外国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对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内地居民和港澳台居民在境外结婚的,其婚姻关系在我国境内有效,但不得违背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所规定的婚姻缔结地是指婚姻成立之地,可以是登记地,也可以是婚姻举办地,因为各国法律要求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我国,婚姻缔结地就是指婚姻登记地。
3、我国法律是否承认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的一夫多妻的结婚登记?
我国法律不承认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的一夫多妻的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关系只要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律都予以认可。但有一种情况值得研究,目前部分伊斯兰教国家还实行一夫多妻制,如果中国女性在伊斯兰教国家成为该国公民的第二个、第三个甚至第四个妻子,或者中国男性在国内已有合法妻子,又在伊斯兰教国家办理结婚登记,对此婚姻关系我国法律是否认可呢?我们认为,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上述情况虽然谈不上构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但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且侵犯了国内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这样的婚姻关系我国法律不能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