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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看得见的正义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1日


  “看得见的正义”高端网络访谈实录

高检院政治部宣传部部长李辉(央视网记者-武彦-摄)
  主持人:各位媒体朋友和网友朋友,大家好!现在我们举行第四期“看得见的正义”高端网络访谈活动。我是今天的主持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部部长李辉。今天邀请的访谈嘉宾是高检院办公厅主任张本才、控告检察厅厅长穆红玉、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夏道虎作客高端访谈。
  今天三位领导将围绕“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群众权益”这一主题,结合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就依法履行检察职能,践行执法为民宗旨,与大家在线交流。
  首先,请各位领导和网友打个招呼。
  张本才:各位网友大家好!
  穆红玉:网友们大家好!
  夏道虎:大家好。
  主持人:下面访谈就正式开始。请提问。
  中国网:面对新的形势任务,检察机关采取哪些措施保障群众控告申诉权利,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

控告检察厅厅长穆红玉(央视网记者-武彦-摄)
  穆红玉:面对新的形势任务,检察机关在保障群众控告申诉权利、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第一,高检院党组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针对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信访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重大挑战,高检院党组和曹建明检察长高度重视,多次专门听取汇报,曹建明检察长等院领导先后多次对涉检信访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对群众诉求的接收、受理、审查办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二,加强顶层设计,强化规范化建设。为了确保两大诉讼法修改实施以后群众控告申诉依法及时有序办理,高检院先后修订下发了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及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对群众控告申诉的受理、办理、答复等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畅通了群众诉求表达渠道。
  第三,多措并举,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一是积极开展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针对群众反映的强烈突出问题,近年来高检院开展了集中整治检察机关违法违规扣押冻结款物、集中排查化解信访积案等专项工作,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依法妥善处理。二是组织信访督查专员包案下访。高检院去年组织5名信访督查专员对上访老户进行包案下访,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加大重要信访案件的交办督办力度。高检院对重要信访案件进行交办转办,多次采取带案下访、请上来汇报、实地督办、发函催办、查阅案卷、帮扶救助等措施,对疑难复杂信访案件进行督办催办。通过加大力度,一批信访老案得到依法妥善处理。四是强化息诉化解双责机制。进一步督促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和首办责任制,对因责任不落实导致群众问题得不到依法及时妥善解决、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信访事件的检察院和办案人员,加大责任倒查力度。
  第四,强化基层化解能力,依法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一是加强初信初访办理答复工作,并积极开展带案下访、下访巡访、联合接访等措施,促进群众信访问题依法就地解决。二是狠抓检察长接待上访群众、阅批群众重要来信和包案制度。对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要求检察长亲自接待或阅批,研究解决;对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和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案件,检察长亲自包案办理。三是上级院加强指导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财、涉及人身和民生案件,上级院加强指导,加大交办力度,采取实地督办、查阅案卷、适时通报等措施,督促解决问题。
  第五,加强文明窗口建设,提高服务水平质量。一是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创建评比“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为抓手,促使检察干警在接待、受理和办理群众控告申诉时,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待人,让信访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提高服务群众工作质量和水平。二是建立健全便捷高效的服务群众平台。逐步建立集控告、举报、申诉、咨询、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受理接待平台;全面推进视频接待群众工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网上信访,更好更快地服务群众。三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坚持“门常开,人常在,随来随接待”要求,不接待完不关门,不处理妥不下班。对于群众来访,不管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都要热情接待、文明接待,认真处理,不得推诿。坚决杜绝“门难进、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坚决杜绝“冷、硬、横、推”。
  人民网:2013年,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几起冤假错案相继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请问检察机关在纠正这些冤假错案中做了哪些工作,办理了哪些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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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夏道虎(央视网记者-武彦-摄)
  夏道虎:依法监督纠正冤假错案是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2013年高检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重要指示,及时出台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其中专门对加强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监督纠正冤假错案提出了明确要求。
  实践中,我们着力加强了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切实转变执法理念,进一步增强保障人权、证据裁判、疑罪从无、依法监督等理念,特别是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对裁判确有错误的刑事申诉案件该纠正的纠正、该抗诉的抗诉、该赔偿的赔偿、该救助的救助,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
  二是切实加大审查复查力度,高度重视当事人申诉,发现有疑点、有错案可能的及时调卷审查和立案复查,确保存在错误的案件都进入立案复查程序,确保案件存在的错误都得到及时发现和依法纠正;
  三是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个案指导,实行抗诉案件层报高检院备案审查制度,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有阻力的案件及时进行督办;
  四是在监督方式上注重构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书等多种监督手段综合运用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同时,注重完善监督纠正错案工作机制,如一体化办案机制、再审案件出庭机制、疑难案件专家咨询机制等,着力提高监督纠正错案的能力和水平。
  去年纠正的冤假错案中,凡是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都是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复查和出庭等职责的。如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申诉案、云南大关县官员强奸幼女案等,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都做了大量的证据复核、新证据调取、讯问(询问)申诉人、询问原办案人、查阅原案卷宗等工作。特别是有的申诉案件,案发久远、时过境迁,有的证人、原办案人都已不在人世或者很难联系,检察机关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做艰苦细致的复查工作,以查明案件真相;还要就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与公安、法院等办案部门反复沟通协调,以确保错案得到及时发现和依法纠正。
  中国经济网:刚才夏厅长提到刑事申诉,刑事申诉反映的都是与案件当事人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问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很关注。您能介绍下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吗?
  夏道虎:申诉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其他有关法律也对检察机关在刑事申诉中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每一起申诉案件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检察机关一直高度重视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工作,通过办案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通过申诉保障自身权利的意愿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和权利诉求以案件形式进入刑事申诉环节。针对刑事申诉大幅上升的趋势,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了申诉案件办理工作力度。
  2013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7400多件,立案复查5300多件,经复查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原处理决定300件。受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11000多件,立案复查7700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经过再审,改判了320余件。
  去年,高检院还加大了自身办案工作力度,直接化解了一批重大复杂的申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检察机关不断规范申诉案件办理工作,高检院及时启动了《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修订完善工作,对刑事申诉案件受理、审查、复查、结案、息诉等各环节的办案程序和规范要求都作了系统的修改完善,为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申诉权利提供更加健全的制度保障。
  新华网:目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特别关注,对司法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请问去年检察机关在检务公开方面的成效如何?是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这一方面需求的?
  张本才: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前提。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明确要求推进检务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去年以来,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推进司法公开精神,着重将检务公开延伸到检察执法办案环节,不断促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深化。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案件信息受理查询工作。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利用近年来推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设立专门案件管理机构的契机,大力加强以“检务公开大厅”为平台的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建设,强化检务窗口的公开和服务功能。目前检察机关逐步建立了集案件办理情况查询、业务咨询、律师阅卷、控告申诉接待等功能于一体的检务公开大厅,为群众提供周到的案件信息查询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二是建立终结性法律文书说理和公开制度。在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某些决定可能会导致诉讼活动的终结,比如不立案、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等。为向案件当事人充分说明检察机关作出终结性处理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江苏、河南、广东、四川等地检察机关对这些法律文书进行释法说理,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同时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是开展案件公开审查听证活动。检察机关针对一些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特别是一些当事人因种种原因不服司法处理决定、长期信访的刑事申诉案件,主动或依当事人、案件相关人的申请,组织开展公开审查听证,就案件有关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增强办案透明度,促进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深化检务公开。检察机关积极适应媒体传播环境的变化,大力加强检察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建设,进一步拓宽了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参与检察、监督检察的渠道。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已开通检察政务微博1500余个、检察政务微信300余个。高检院在官方网站上开通了群众意见建议信箱,并将利用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网络查询工作。
  中国长安网: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也存在着如何接受监督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一项很好的强化对自身监督的制度设计,请问这项工作开展得如何?

办公厅主任张本才(央视网记者-武彦-摄)
  张本才: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从社会各界群众中推荐一定数量的代表,对检察工作特别是办理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的一项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检察改革工作。自2003年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以来,检察机关探索改进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提升人民监督员监督实效,推动这项改革工作不断走向深化。
  十年多来,全国检察机关先后选任人民监督员48000人次,目前在任人民监督员15000余人。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等职务犯罪案件42000余件,对2000余件案件提出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意见,检察机关采纳1000余件,采纳率过半,监督效果十分明显。
  此外,人民监督员还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出现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五种情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2000余件,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已经办结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
  总的看,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效防止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差错,促进了检察人员公正廉洁执法,密切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升了检察执法公信力。目前,我们正在研究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实现由检察机关之外的单位或部门来负责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从源头上进一步增强这项制度的生命力和公信度。
  法制网: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是检察机关推进检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制度,您能介绍下这项制度实施的情况吗?
  夏道虎:的确,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是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从2000年开始,经过了十多年的探索实践,逐步规范完善。到2012年1月高检院正式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公开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检察机关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通过公开听取各方意见、公开出示证据、公开辩论及协商、公开答复等活动,对原处理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和答复。公开审查的基本形式有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等四种方式。公开审查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可以在多方互动的过程中,满足人民群众的表达权、参与权和知情权,实现“看得见”的公平正义,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息诉息访;二是可以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推进阳光执法,强化外部监督,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去年,我们将公开审查作为推进执法公开、促进执法公正、树立执法公信的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大推进公开审查工作的力度,专门召开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推进会,部署对各地开展公开审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地根据高检院的工作部署,进一步采取措施,积极开展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普遍取得了明显进展。去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达2200多件,比前年总数上升8倍多。
  公开审查增强了办案透明度,拉近了执法与群众的距离,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也有效促进了当事人息诉息访。如今年1月,福建省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刑事申诉案件,该案是上个世纪90年代的一起故意杀人案,多名被告人中有一人因证据不足被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家属对此不认同,长期申诉,检察机关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示证”,当着申诉人、代理律师的面,公开展示了能证明案发时该被告人不在现场的“漫游通话记录”等证据,公开示证后,申诉人没有再提出异议。
  正义网: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到,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相统一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穆红玉: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相统一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确立了诉讼与普通信访相分离原则。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交织、多头信访、多部门重复受理交办是目前信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此,我们严格按照中央要求,从维护司法权威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相统一出发,确立了诉讼与普通信访相分离的原则,坚持将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权利救济的控告、申诉案件与普通信访相分离,严格按照管辖规定和诉求性质审查分流,分级归口办理管辖内控告申诉案件。
  第二,规范了审查受理机制。主要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审查受理机制,引导涉法涉诉信访群众依法有序向检察机关反映诉求。一是对本院管辖内控告申诉、申请检察监督案件的审查受理提出了三种模式:控告检察部门自行审查办理模式、首办移送模式和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理、办理与管理相分离”模式。二是按照不同类型,对本院管辖外信访事项的审查分流工作提出要求。
  第三,健全完善控告申诉案件办理机制。刚才夏厅长专门介绍了,比如积极探索一体化办案机制,进一步健全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等。
  第四,完善息诉化解机制。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理应修补受损的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纠纷。在实践中一个案件办结以后可能由于没有达到当事人的要求或者心理期望值,或者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导致有些案件不能够实现案结事了,往往容易引发一些新的社会不稳定和不和谐因素,所以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我们在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过程中,对于完善息诉化解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构建息诉化解双责机制、上下联动机制、探索第三方参与化解机制等,主要是为了把释法析理、息诉化解工作落实到控告、申诉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综合施策,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提高息诉化解工作的总体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建立健全外部协作配合机制。为依法及时高效处理群众合理诉求,我们在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中,特别强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外部协作配合机制,一是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协调解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的帮扶救助、执法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二是积极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增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工作合力;三是推动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努力实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审查办理信息互通,并与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四是推动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共同息诉机制,对经检察机关审查、复查,依法维持原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法律结论的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由原办案机关共同做好释法说理、息诉化解工作,并积极推动建立联合接访、联合答复的共同息诉机制;五是推动建立检察监督与公安、法院内部纠错的衔接互动机制,加强检察监督与公安、法院内部纠错机制的紧密衔接和良性互动,提高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方式的刚性和效力。
  央视网:每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都会提出许多议案、建议和提案,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需求,请问检察机关办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的成效如何?
  张本才:办理代表委员议案、建议和提案工作是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途径。
  2013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目前已全部办结并答复代表委员。两会期间,高检院还派出200多名检察人员,分别到代表团和政协界别小组,全程旁听代表委员审议和讨论高检院工作报告。对代表委员在审议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归纳,制定印发分工方案,逐条研究落实。
  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法治热点,和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行使、强化检察队伍建设等检察工作重点,对于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高检院对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和吸纳,努力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比如去年一些代表委员要求检察机关加大反腐败力度、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加强民事检察监督等。
  一年来,检察机关按照代表委员意见要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深入开展了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危害民生刑事犯罪立案监督专项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颁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成效得到进一步显现。
  中国网:过去我们在惩罚罪犯的同时往往忽略了对刑事受害人的救助,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刑事犯罪导致受害人或者近亲属生活陷入困境,由于对他们缺乏关爱经常出现“案已结,事未了”的情况,影响社会稳定和谐,我们知道检察院已经开始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我想问一下,2013年检察机关是如何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取得了哪些效果?
  夏道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也是一项制度创新。正像你刚才说的,这项工作是近些年才开展起来的,它的名称有一个变化,前期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今年被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这项制度目前仍停留在政策层面上,还没有相应的立法,但这并不影响这项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没有影响这项工作深入开展。
  从2009年中央政法委等八部门统一部署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起,这项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已经推行了五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遭受犯罪行为侵害、通过诉讼无法获得有效赔偿致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办案部门主动提出或者根据当事人申请,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 
  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温暖,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又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13年8月,我们针对该项工作在一些地方开展还不够有力的情况,专门召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推进会,并及时派出4个督导组,对8个省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进行实地督办指导,推动这项工作取得明显发展。应该说这项工作从无到有,发展迅猛,这几年平均以50%-60%的幅度在上升。
  去年1月到11月,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被害人救助已达1.2万多人。在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中,各地检察机关健全沟通机制,加强内部联动,增强救助合力;拓展救助对象范围,在重点开展不起诉案件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开展其他案件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完善救助方式,主动协调民政、妇联等相关部门开展多元救助,既包括物质性救助,也包括心理疏导、社工帮助、协调解决就业困难等非物质性救助,增强救助效果。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最近,在总结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实践经验基础上,中央六部门出台相关意见,推动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工作,明确救助的基本原则,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完善救助程序、方式和标准,强化救助资金的保障,为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活动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