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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宋某某民间借贷案 代理辞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1日
  代  理  辞
  尊敬的法庭:  围绕法庭总结的争执焦点,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尊敬的法庭斟酌采信:  一、首先本案不是定量之争,而是定性之争,宋某某向法庭提交的《民间借贷抵押合同》不能成立,因为在该合同的当事人签字部分没有宋某某的手书签字和盖章,而该程序属于法律上的“应当”条款。我国法律、基本法律、国务院规章、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规章以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司法解释就“应当”和“可以”条款有法律界定。本案因为缺乏宋某某的签字的“应当”条款而使合同无效,答辩人具有当然的抗辩权;本案是共同投资、分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投资合作关系,宋某某和答辩人共同的投资是为了解决某某工厂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不是民间借贷问题。  二、宋某某向法庭出示的2014年11月24日金某某的“收条”不能成立,因为根据“动产占有和不动产所有”的原则,该日金某某并没有收到该笔款项,因此“借款”不能成立,而金某某是在26日才收到的该款项。  三、目前,金某某和宋某某共同的投资的某某建设工厂企业已经陷入瓶颈,债务大与债权。宋某某可以通过投资清算的方式另行起诉。
  代理人: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