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金某某 答辩状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6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金某某,男,满族,1968年11月7日生,身份证号:110105196811071xxx,系某某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某某市某某区西三旗花园二里xx号楼 联系方式:1861026083x 答 辩 人:某某有限公司 住 所 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任某某段甲5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职务:董事长 联系方式:186102608xx 答辩人金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因与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本案“民间借贷”案由不能成立,因为宋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目录项下的《民间借贷抵押合同》不能成立,该合同在合同尾页“贷款人”中没有宋某某的手书签字和盖章确认,属于没有法律效力的“可撤销合同”。因为合同的程序、内容和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也就是法律规定的“应当条款”;而宋某某又提不出该主张的“民间借贷”的其它“要式”证据,也就是宋某某主张的223200元“借款本息”的“借据”、“借款协议”、“借款合同”;其次“借款合同”中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是确认借款合同的是否成立的关。而本案中宋某某没有在《民间借贷抵押合同》合同上签字,表明该合同存在重大瑕疵,并因为贷款人宋某某没有签字确认而不能成立;第三,本案中宋某某利用自身的优势和答辩人没有经验以《民间借贷抵押合同》为掩盖,一方面要享受该“显示”合同1.86%的月利率,而且还要利用《融资服务协议》的“隐形”合同在非法获取1.14%的月利率,属于利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四,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而是宋某某与答辩人共同出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投资合作关系。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宋某某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
答辩人: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