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离 婚 的 法 定 事 由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5日
作者:黄和清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09年04月02日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黄和清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在方式上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通过行政程序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确认双方自愿并对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以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达成一致性意见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债权债务的清偿、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存在分歧的;(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在协议离婚后,若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清求法院解除其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就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本律师通过十余年来的司法实践,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五个方面综合分析。同时,本律师结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将离婚的法定事由列举如下: 一、《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1、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主张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在司法实践中,何谓“重大过错”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23条之规定,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2、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4条规定,在女放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何谓“确有必要”呢?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是指两种情况:(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