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实例分析医院超剂量使用药物造成病人损伤应担任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23日
【本案要旨】
医院超剂量使用药物造成病人损伤应担任(梁波律师案例分析)
【案情简述】
XX年XX月XX日,原告张XX因右手手外伤导致不自主抖动一年多,在XX医院神经内科住院治疗12天,确诊为书写痉挛症出院,医嘱继续服药治疗。两个半月后,原告去被告XX医院便民门诊开具处方氯硝西泮4㎎,睡前一次口服,当晚10:30分,原告按医嘱服药后上床休息,随后失去知觉,次日早晨10时许,原告被邻居发现躺在自家门前,后在社区及邻居的帮助下被"120"救护车送往被告处救治,入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原告认为其是服了超量的氯硝西泮药物中毒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
【裁判摘要】判摘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XX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其分析意见载明:一、医方违反氯硝西泮片说明书规定,首剂量偏大,未向患者交代药物不良反应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患者跌伤与服用氯硝西泮存在因果关系;三、由于患者服用氯硝西泮首剂量偏大致颅脑损伤,医院没有良好沟通,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患者年龄大,体弱多病,也是造成跌伤的重要危险因素。
【裁判摘要】
本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XX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药物说明书规范用药的过错,致使原告受到损害。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相应损失。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综上,经本院核算,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按总费用的7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昌杰1.3万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
被告XX医院开具处方氯硝西泮4㎎,睡前一次口服,存在首次剂量偏大,根据药物不良反应,与患者的摔伤存在间接关联应承担主要责任(70%);患者高龄存在多种疾病,且患者常年独居,无人陪护,与患者摔倒及摔倒后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救治存在关联,亦应承担次要责任(30%)。
【梁波律师点评】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简述】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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