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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防卫过当的认定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4日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是正当防卫制度,第2款规定的是普通防卫过当,第3款规定了特殊防卫,本文从中选取了第二款普通防卫过当的规定为探讨对象,尝试从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防卫过当的限度条件方面展开,以浅析对这一行为的认定。
防卫过当”是在“正当防卫”的前提下来探讨的,只是因为防卫行为“过限”才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正当防卫过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是其必要和充分条件,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的重大损害不构成防卫过当,同样超过必要限度但未造成重大损害的也不构成防卫过当。
何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有学者认为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即采用社会平均标准人认识说,既不按照防卫人的认识来把握,也不按照不法侵害人的认识来把握,而是根据社会大众一般水平来确认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从实际出发,把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放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中进行考察。因此,必须查明并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后果,不法侵害者个人情况,防卫人所保护权益的大小、防卫人的处境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判断。
立法者之所以实用“明显”一词,是考虑到在正当防卫中,在防卫人遭受不法侵害时,往往处于被动的境地,对防卫的限度要求过严,容易给防卫人造成不必要的束缚。所谓明显,不仅意味着能够清楚明白、确定地看出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而且超过的程度不属于轻微。当然究竟多大程度才属于明显超过,最终需要法官综合具体案件的全部情况,立足于社会的通常观念进行合理的判定。但是,也不能吧“明显”解释成为“非常显著”,这容易一定程度上造成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的虚置。
在认定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可以从以下互相联系的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判断:其一,正当防卫的权益性质决定着不法侵害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着不法侵害的强度和缓急,从而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产生影响,为防卫重大利益而杀害或重伤侵害人的,可以认定防卫是必需的。其二,从不法侵害的强度来考察,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对客体造成的损害以及造成损害的手段、工具的性质等因素的综合指数。在防卫强度等于不法侵害强度下,一般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大于的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如果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仍属于正当防卫。其三,从不法侵害的缓急来考查。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如某人正准备合闸进行爆炸,此时即使将该人杀死或重伤也没有明显超过防卫必要限度。
“明显”二字意在强化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损害即合法损害的范围,摆脱以往司法实践中对防卫损害衡量尺寸的苛求造成的羁绊,鼓励广大公民充分行使防卫权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也提供了一个相对明确的判断标准:只有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才可以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那么怎样的结果才算重大损害
对于“重大损害”法律没有给出一个可操作的具体量化标准。一般认为所谓的“重大损害”是最为普遍的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所造成的防卫损害结果而言,应以重伤以上作为认定标准。
任何情形下的防卫致不法侵害人轻微伤或轻伤的,都应在法律允许的防卫损害之列。从正当防卫设立的意义来看,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是正当防卫的应有之义,所以在任何情形下,法律都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最低程度的损害,也就是合法损害的下限,从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来考虑,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轻微伤”,符合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要求。至于“轻伤”,说它是“重大损害”是难以接受的,且轻伤不足于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即使在故意下,造成轻伤虽然可以构成犯罪但是是轻微的刑事案件,不应视为重大损失。
要构成防卫过当,除了客观上符合“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的损害”,之所以要追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还要求防卫人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一结果存在罪过。围绕着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争论已久,到目前为止仍然是众说纷坛、莫衷一是。
从立法本意来看,防卫人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显然不包括希望侵害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此已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行为),也不包括对侵害结果根本不存在认识内容的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应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主观态度。这是因为:首先,从认识因素来看, “明显”二字,意思是“清楚地显露出来,容易让人看出或感觉到”,显然防卫人应清晰地认识到其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结果可能会发生。其次,从意志因素而言,防卫人既可以“放任其发生”,也可以“轻信其不发生”。
综上所述,应对人身侵害的防御反击行为,在排除适用特殊防卫的情况下,如果具有防卫性质,并且手段和强度尚未明显超出防卫必要性、限度性或者尚未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后果,依法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具有防卫性质,手段和强度明显超出防卫必要性、限度性并且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后果的,则构成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