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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答辩状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9日
答辩人:张军,男,汉族,1970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振华南街115楼1单元13号。 答辩人张军由于陈忱名誉侵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2014年10月21日,我委托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的刘宏伟律师担任我与陈忱侵权和商业欺诈一案的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人,刘宏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到了我的全面陈述、阅读和调查了我提供的资料和相关证据,刘宏伟律师又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确认这是一起原告陈忱以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秘书长的身份虚构事实,谎称项目(国家预防灾害培训体验和法治保障文化基地)诱使我在该园区投资1191624元,以及陈忱和妻子舒怀梅骗走我200万元给北京时代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还债,舒怀梅涉嫌受贿10万元的重大涉法事件,并造成我直接损失330万元,预期可得到利益600万元的事实,2014年11月15日我和刘宏伟律师本着最大的忍耐,到中国法学会陈忱所在单位,陈忱竟然找来一个冒充法学会领导的人,对我进行塘塞,陈忱狂妄的说:张军,你想到那里告就到那里去告,我就是诈骗了也包养情妇了,我不怕你,2014年12月我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向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陈忱所在单位实名举报陈忱的违法犯罪问题,陈忱已被单位免职,刘宏伟律师是我的代理律师,原告的代理律师丁国文明知刘宏伟律师是依据我的授权和《律师执业纪律规范》的职务活动,竟然采取秘密录音的方式对同行进行违规取证,并以此作为刘宏伟敲诈的证据,原告的律师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我保留对原告律师投诉的权利。 由于陈忱商业欺诈、合同诈骗、涉嫌受贿、包养情人性质严重,引起了第三至第七被告的重视,做了新闻转载,该转载是真实的,是在履行媒体职责。


答辩人: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