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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答辩状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9日
答 辩 状
答辩人:刘宏伟,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西环路141号 答辩人因于陈忱名誉侵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陈忱诉我名誉侵权一案,主体错误: 1、陈忱以“刘宏伟”自然人名义,把我当作被告错误,我所在的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和张军签定有正式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协议”,张军行使的是委托行为,行使代理行为的是依法具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 2、陈忱把刘宏伟列为被告不适格,因为本案是名誉侵权案,2014年11月6日《河北一老板遇商业欺诈,涿鹿县工商局被指违法办公》文章的素材提供者文章授权者批评报道署名者的确认,我不是该文章的素材提供和发表者,因此原告把我列为被告是错误的。 3、我做为代理律师,依法履行代理职务,证据表明陈忱的商业欺诈问题,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后果影响极为重大,西城区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将陈忱犯罪问题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名誉侵权是指文学作品、文字行为、语言或其它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本案第三被告到第七被告作为网络媒体有新闻监督的职能,新闻“上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下达人民呼声”,批评报道属于新闻监督,该批评报道的行为并没有违背《民法通则》第101条和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7月14日《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原告陈忱的名誉侵权不符合由“损害事实发生,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过错”的法定条件,报道是真实的。 以上事实和理由陈忱的起诉被告主体错误,第三至第七被告报道真实,符合新闻的5W条件,也就是何时、何地、何事、何因、何果,陈忱的起诉不符合四个起诉条件,请求西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对其犯罪问题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答辩人: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