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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答 辩 状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9日
答  辩  状
答辩人:金某某,男,满族,1968年11月7日生,身份证号:110105196811071xxx,系某某公司董事长,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楼 联系方式:1861026083x 答  辩  人:某某有限公司 住  所  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大坨段甲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职务:董事长    联系方式:1861026083x 答辩人金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因与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宋某某向法院提出的判令金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暂计至2015年5月13日共10个月,为60万元)该借款利息超出了受诉法院上一年度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超出部分属于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

答辩人: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