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重磅!四大部门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取缔传销组织!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15日
随着李文星被传销事件不断发酵,各地加强了对各类传销组织的认识和打击力度。媒体也更加关注这一群体现状,严厉打击传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传销是指以虚假公司和产品,什么都是空的,只让你拉人头,从入会费或加盟费中提取少量提成;或控制人身自由,没收财物让你无法与外界联系。传销是建立在精神控制的基础上,通过他们的传销培训洗脑后,使你认可这些所谓谎言,让你学会怎么拉人,然后列名单、电话或邀约、跟进、直至以各种方式交齐入会费或加盟费。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社部四部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依法取缔传销组织。通知强调,对打着“创业、就业”的幌子,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诱骗求职人员参加各类传销组织,坚决铲除。
工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指出,近期,传销组织活动猖獗,利用各种渠道和手段利诱欺骗有关群众误入传销骗局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部门决定开展为期三个月(8月15日-11月15日)的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通知要求:
1、严厉打击、依法取缔传销组织。
2、加强对传销重点区域的排查清理,对聚集型传销易发、
3、多发区域,全面反复清查,完善防控、遏制措施,坚决查处一批传销组织和传销骨干。
4、对打着“创业、就业”的幌子,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诱骗求职人员参加的各类传销组织,坚决铲除。
5、加强对重点招聘平台的排查,压实平台企业的责任。
6、严肃处理传播涉传信息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7、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
8、重点做好大学生和求职人群的教育引导工作,提升对传销活动的防范意识。
针对专项行动的时间安排,通知进一步明确。
第一阶段(8月15日-8月31日)
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对招聘过程中的涉嫌传销活动进行摸排,督导企业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9月1日-10月31日)
1、开展集中整治活动。
2、要全面分析研判外地人员在本辖区聚集传销活动形势,严厉打击打着“创业、就业”的幌子,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欺骗在校学生参与传销、限制学生人身自由的传销组织;
3、集中力量查处诱骗学生参与传销大案、要案,严惩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
4、依法查处直销企业违规招募在校学生行为;
5、严格规范线上线下发布就业信息的经营行为,严肃处理传播涉传信息的网站,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6、加强出租房屋管理。
第三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
及时对开展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通知要求:
1、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传销违法案件,加强对防范传销的宣传,提高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求职人群远离传销、拒绝传销的能力。
2、人社部门要严格规范招聘企业的经营行为,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增强大学生等特殊求职人群在求职过程中对传销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3、教育部门要加大对在校学生就业指导教育力度,防范传销,协助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做好涉传学生的说服和劝返。
4、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利用招聘活动进行传销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快侦快破重点案件。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普法:
识别传销要看四个基本特征:
1.入门费 2.拉人头 3.计酬方式 4.分层级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天上不会掉馅饼,当把事业或回报描述得天花乱坠的时候就应该警惕。是否以购买份额作为缴纳入门费,发展下线人员、拉人头组成层级,以下线人员"业绩"作为获利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