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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医学专家辅助人团队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30日
垚众医疗专家辅助人团队隶属于垚众律师事务所,由医生、护士、临床主任三位一体组成,联合接待患者及其家属的医疗咨询,专业解答医疗难题。帮您分析您在就医过程中遇到的您不明白的医疗难题、听不懂的医学术语、看不明白的病历、不明的医嘱、不白的收费单、不清的诊断依据、不楚的治疗方案、均在垚众医疗纠纷中心得到解决。
医疗纠纷之所以难以解决,主要是由于患方普遍缺乏医学知识,因而长期处于弱势地位,
垚众医疗专家辅助人团队给予患方医疗专业知识支持,让医患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促进医疗纠纷公正处理,让医疗纠纷的解决回归于法律的轨道上来解决,利用法律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纠纷的解决,可以采取与医院和解,律师主持调解、医调委、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并由垚众律所专门负责医疗诉讼的梁波律师给予法律建议
为响应司法局加大普法宣传指示,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全民守法的精神,垚众律师事务所决定,每周三为医疗纠纷咨询开放日,请家属携带病历或其它相关资料前来咨询,并提前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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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根据20131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新增专家辅助人制度,即公诉机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人,经法院准许,在法庭上就专业性问题与鉴定人、对方诉讼参与人进行对质和询问,并发表专家意见和见解的人,称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的确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指定特定专业的专家,然后就自己选择的专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其出庭支持诉讼,法庭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专家进行审查,认为案件确实必须的,应准许经当事人同意的任何专家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指定专家证人。法庭或任何一方当事人指定或选择出庭的专家辅助人,将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审判人员的询问。如果双方当事人都申请了专家辅助人时,审判人员可以让双方申请出庭的专家辅助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对质,以使法官能够更准确地把握真实。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法律地位
随着社会的进步,专业的不断分化,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不断增加,正确、及时解决这些问题,是处理好有关案件的必要条件,鉴定制度是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机制之一,但仅此是不够的,一个不懂专业的当事人在案件的起诉、答辩、举证、质证、鉴定、庭审等各个环节都会遇到无法逾越的障碍,寻找内行帮助是必然的选择,过去却没有法律对这种最基本的权利提供程序保障,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忽视。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使得诉讼制度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涉及专业知识时都能充分主张及举证,也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认识和把握。
【理性解决纠纷化解医患矛盾】
医疗事故属于一类专业性较强的案件,通过聘请相关专业领域的一线医疗专家,首先为当事人解决了有关专业性问题的咨询、处理流程等事项,由于属于完全独立于医疗机构、鉴定等机构的第三方,其宗旨是提供相关专业性服务,为咨询者服务。案件受理后,首先为其把握和初步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提出如何解决纠纷,采取什么样的途径、方法、程序解决等建议性意见,绝大多数当事人能够客观、理智地了解自身所遭遇情况,按照专家意见寻求正常法律途径解决,从而避免了恶性事态的发生。
目前,医患矛盾十分突出,有的受害家属因为采取了不正当过激方式,被拘留、判刑,有的无辜医生受到伤害,甚至死亡。这些悲剧的发生,除医患矛盾日趋紧张外,与当事人很难找到一个可供咨询的中立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密不可分。
【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是医患双方缺乏可以信赖的沟通平台,司法鉴定或医学会的鉴定不被完全信任,多数人尤其老百姓包括律师又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而法官又依赖鉴定结果,这些因素使得当事人只有通过听取专家辅助人提供的专业建议之后,客观的对自身案情进行分析和认识,委托值得信赖的在此类案件中富有丰富经验的律师进行代理,从而最大程度增加庭审的效果及判决的说服力。
【常见误区】
(一)专家辅助人与证人的区别。
我国证据法上的证人是指了解案件真实情况被通知到案作证的人。专家辅助人与证人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
1、对当事人的影响力。证人是由案件本身决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选择性,因此当事人是不能自己决定证人的。专家辅助人和证人不一样,当事人可以选择专家辅助人,所以他是可以被选择或者替代的,具有不特定性。
2、资格要求。证人不需要有专门知识,他具备正确表达事实的能力就可以作证。但是专家辅助人必须要有与涉案专门性问题有关系的专门性知识。
3、参与诉讼原因。证人因为了解案件的具体事实,所以参与到诉讼中,需要到庭陈述。法庭可以传唤证人到庭作证,当事人也可以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专家辅助人之所以能够参加到诉讼中,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发表意见,是因为当事人本身缺乏专业的知识,法庭同意当事人聘请专家的申请。
(二)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的区别。
专家辅助人非常容易与鉴定人混淆,因为鉴定人也具有专门知识,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明显的区别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参与到诉讼中的原因。人民法院对专业性的问题觉得需要鉴定的,交给国家规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定鉴定部门,法院可以依照职权指定鉴定部门来鉴定。但是专家辅助人是因为当事人申请才参与到诉讼中来。
2、在诉讼中的作用。因为鉴定人有专门的知识、专门的科学技术设备,还有一定的科技手段,所以鉴定人参与到诉讼中来,针对争议的问题可以查明事实真相,出具结论性意见。专家辅助人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作用是:利用他掌握的知识或者长期积累下来的经验,针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同时专家辅助人还能对鉴定人询问、质证。
3、在诉讼中的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鉴定的结论属于法定证据的形式之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且他的证明力是高于书证、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的。但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对专门问题的说明是证据,他仅仅起到对某一专门性问题起解释或澄清作用
(三)专家辅助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虽然专家辅助人与诉讼代理人都是当事人聘请的,但是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期间所发表的意见不都是针对专门性问题,诉讼代理人也不都具备专门性知识,与此同时在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活动的。因此,在诉讼中,代理人是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他在诉讼过程中有特别的诉讼地位和特殊的权利。专家辅助人依赖其掌握的专业知识,针对专门性问题说明或者解释。他是以自己名义发表发表意见,是不需要当事人授权的,所以和当事人的个人意志没有关系。专家辅助人不具备和代理人同样的诉讼地位。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专家辅助人与诉讼代理人最根本的不同就是以谁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代理人以当事人名义,而专家辅助人以自己的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