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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生活中千万不能少的证据意识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6日
所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现在却出现了很多欠钱不还的情况,这就让你很难受了。例如:我把钱借给朋友,给的是现金,没有写借条,现在朋友不承认借我钱,直接把我拉黑了,我该怎么办?每一个当事人自认遭受极大的不公,他们幻想中的律师该是电视剧中的包青天,怒目一瞪,谁黑谁白就水落石出。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每一件事都是有迹可循,有法可依,尽最大的限度保护每一个人的利益。而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进步,便是重视证据,没有证据,便无谈诉求
证据可以大幅度减小被诬陷的风险,能够更有力地证明自己诉求的合理合法性。证据的收集与保存是每个人都可以作为的。只要养成证据意识,证据就能成为最好的维权武器,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上的证据有三性,包括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什么是客观真实性?
也就是说,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伪造证据。
什么是关联性?
你提供的证据要和你举证的案件事实之间有客观关联。比如欠条,是你举证对方欠你钱的事实。
什么是合法性?
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
以出轨证据为例,假如你在家里安装摄像头,或者你在公众场所通过摄影录音固定,又或者通过电话录音,一般情况下,这些证据都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你潜入对方家里安置摄像头,即便你拍摄到某些不可描述的场景,这类证据也会因为缺乏合法性,而丧失证据资格。法官一般不会认可这类证据的。
 
需要说明的是,民事证据中对于证据合法性要求远远低于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可以使用,存在很多争议。
那么,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呢?
原则上,案件过程中遗留下来的资料文件都可以作为证据。法律上依据客观形态不同,把证据大致分为八类:
()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书证: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
()物证: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视听资料,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电子数据: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典型的比如QQ、微信聊天记录。
()证人证言: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宝强案件中宋哲老婆的证言便是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常见比如医疗事故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私人债务或者合同纠纷时,涉及金额的,尽量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尤其是朋友之间的借钱的现象要注意,否则可能人财两失哦。需要注意的是要培养证据意识。
1、减少现金交付、使用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很多人知道,老板携款潜逃,喜欢带现金,知道为啥么?是因为现金不留痕迹!因此,涉及到金钱交易的,尽量使用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一旦出现纠纷,银行流水和支付凭证是最好的证据。
2、票据合同保留养成习惯。购物小票,交通票据,营业厅的业务合同,这些属于日常的合同证据,家里准备个小盒子专门存放它们,建议保留一个月至一年。
3、聊天记录别急着删除。有些人一言不合就拉黑或删除对方。尤其涉及到债务的时候,无论金额大小的时候,债务人喜欢删除或者拉黑债权人的微信。因此要保存原有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以便日后更好地维权。
   4、养成文字确认好习惯。无论是借钱还是还钱,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完成后,不妨给对方发个短信或者微信,确定下刚才发生的行为。例如:兄弟,上个月借的5000刚才还你,你看下,数没错吧。这样的行为即是情理之中,也是保险起见。对方回复确认后,已经还钱这事就算是万无一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