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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工程欠款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21日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形式优先受偿权需具备如下条件:

(1)包发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借款;
(2)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
(3)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建设工程性质适合于折价、拍卖。
关于优先受偿权,能否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后,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如不能,是否认为“可以催告实质是应当催告?”
      《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包发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发包人逾期仍不能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这里,发条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在法理上。“可以”属于任意性规范,即“可以如此”亦“可以不如此”,“可以”或“可以不”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当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完全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 申请拍卖。
        当然,以上说的是法律条文的本意。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价款,承包人还是“先礼后兵”比较好,可发函催告,提示发包人付款,并告知其如果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不付款,承包人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工程。这样的处理给双方一个缓冲期,毕竟通过法院拍卖工程解决工程款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如能协商解决对承包人亦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