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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23日
非法集资愈演愈烈的今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非常具有现实性。要真正的解读这个问题,弄清两者之前的区别,我们就需要从法律层面对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三者进行概念与性质分析。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我国刑法是没有“非法集资罪”这种罪名的。非法集资只是一种行为或者说是一种类型的犯罪。非法集资行为+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后果=相应的罪名。

所以非法集资犯罪并非一个单独罪名,而是数个涉及非法集资的犯罪罪名的总称,以其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实际上分为两大类型:
1、为擅自作为型非法集资犯罪,即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非法从事金融业活动的非法集资类犯罪;
2、为欺诈型非法集资类犯罪,即行为人采取隐瞒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非法集资犯罪。

根据上述规定和分类,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非法集资犯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非法从事金融业活动,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或者采取诈欺手段,通过募集资金的方法,骗取社会公众资金,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从目前现实看,当前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是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这两个罪名上的。
二、什么是非法集资罪?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一些相同之处,特别是都可以表现为通过媒体广告宣传,以高额利息回报方法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都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即永久性地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行为人在募集资金时,就不打算还本付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揽存资金进行信贷为目的,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在吸收资金时,还是怀有还本付息的意图的。

三、如何区分非法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财产罪的区别

划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上的目的不同,因此,,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行为人是划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重要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通俗来说就是,二者均是没有资质却从事了揽储业务,集资诈骗就是民间说法—“坑钱”。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是民间说法—“非法借钱”。


两者在刑罚上差距较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重的处10年徒刑;而集资诈骗罪最高的处死刑,集资诈骗罪是唯一保留死刑的经济类犯罪。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强调:人民法院应当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有力地打击金融诈骗犯罪。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该判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定要坚决判处死刑。

京创律师点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基本上能够覆盖所有的非法集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取证最核心的关键在于项目——用于融资的项目是不是真实的,是不是客观存在的,是不是左手倒右手(即吸储资金方与资金使用方是不是同一控制下的)等等,这些差异直接决定了行为人在吸储时办案人员所能内心确信的主观故意——是骗钱跑路还是正常投资,如是前者,则属于诈骗行为,以集资诈骗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