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执行异议与执行中止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01日
近日张先生咨询,张先生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时,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对于执行异议是否将中止执行程序。对于执行过程中的执行异议,属于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措施,异议人对于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执行行为以及标的可以通过申请执行异议得以救济途径。目前对于执行异议是否影响以及如何影响执行程序规定并不一致。
一、执行异议的种类
一般常见的执行异议,根据执行异议的对象不同,分为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性异议。即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和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对于具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限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应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之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于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裁定不服,案外人或当事人可提出异议之诉。
二、执行异议与执行中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二十条之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依据《民诉法》227条《民诉法解释》315条之规定,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注意此处为中止对标的的执行,并未提出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依据《民诉法》256条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综上,对于执行异议是否导致中止执行问题,新的《民诉法》与原《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存在不同规定,王蔚律师认为,对于此类案件,除非管辖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外,一般不停止执行程序,但是对于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在异议审查或诉讼期间不得对该执行标的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