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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行政被驳回信访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6日

医疗案例汇编之行政诉讼 第039号


2006年11月10日,原告林某因“口角左歪,语言欠清”到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就诊并住院,同年11月24日原告林某因病情加重在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行颅脑外科手术,术后与院方发生医疗纠纷。2007年8月28日,原告申请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7年11月l日,珠海市医学会出具了珠海医鉴(2007)第2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是不属医疗事故。2008年5月13日,广东省医学会作出广东医鉴(2008)027号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报告,报告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原告认为上述鉴定存在问题,多次向广东省卫生厅反映要求其进行查处。2013年7月21日,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信访复查请求不作为向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邮寄了涉案行政复议申请。同年7月22日被告收到粤府行复(2013)66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原告对上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撤销被告的粤府行复(2013)66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判令被告对原告7月21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为,原告林某、谭震认为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未履行信访复查职责,提起涉案行政复议申请。因被告是否履行信访复查职责系属于信访处理事项,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范围。被告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对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正确,予以支持。所以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由于信访救济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属于性质不同的救济方式,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患者在提起医疗纠纷行政诉讼时应格外注意。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因此,本案原告主张被告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复核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被告认定该申请事项属于信访处理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起诉请求撤销该复议决定并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因理据不足,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法院依法予以维持。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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