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中介的爱恨情仇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01日
中介合同其实就是我们合同法有名合同中的居间合同,要了解中介,就必须先认识居间。
我认识的居间
如果把合同的双方列为甲乙,居间就是沟通甲乙的人,他不能是丙也不是丁,就好比是媒人,安排双方相亲,促成双方结婚,在从一方或双方收取感谢费。他要把男方的情况,有没有车,有没有房,有没有不良嗜好等,及时通报给女方,也要将女方的情况及时通报给男方。这其实就是居间的一种。婚姻介绍就是一种居间,居间绝不仅仅是婚姻介绍,常见的如房屋中介,职业介绍等等都是大家常见的居间。
我遇到的关于居间协议的风险
居间通常是有偿的,权利一般来源于居间合同,完成居间义务后,由委托人为其支付报酬。这里面就有很大的风险。以房屋中介为例,有租房经验的人都知道,中介一般都不会接受短租,多是1年或者半年,居间人会收取1月的房租来作为中介费用,很多租房子的人在通过中介认识了房东以后,就会私下里沟通房东,哪怕房租在涨一点,但可以省去中介费用,对双方都是有利可图,通常一拍即合,这时候,居间人的权益就无法保障了。但凡事都有两面性,很多房东为了让自己的房屋尽快出租,有时会找几家中介,可能几家中介的张贴的租金是不同的,假设,注意这里是假设,虽然以房屋中介为例,我想表达的是其它非典型居间合同的风险,假设承租人在与第一家中介签订居间协议后,又通过第二家中介签订了租赁合同,这个时候,第一家中介以居间协议要求承租人支付居间费用,承租人就会遭遇困难。当然,房屋中介很多都是有书面协议的,但很多非典型的居间,大家都是口头约定,这个时候因为没有书面的东西,这样委托人就会遭遇尴尬的境地,因为无法说明到底是哪个居间人协助他签订的协议,那么就拿不出证据来对抗第一居间人,如果居间人以居间合同起诉至法院,委托人就有很大风险,有可能支付两份居间费用。
怎样避免风险
我个人认为,把工作做在诉讼前,最大限度的避免风险,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也就是说,一定要有书面的居间协议,这是最重要的。协议中一定要写明,协议的解除方式,通知方式,在通过第二居间人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依约定通知第一居间人解除合同。这样就不至于让自己落于尴尬之境。那么中介如何避免跳单呢,那就是一定要把自己的工作记录下来,例如看房前,一定要和承租人签订看房协议,协议中要写明,如承租人跳过居间人直接与房东成交的,要承担违约金,承租人再找第二居间人之前,要提前通知第一居间人。这样就可以很好的避免以上两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