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可以主张的权利(四)竞业限制的补偿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06日
在劳动纠纷中对于保密协议以及竞业限制我们并不陌生,但是对于竞业限制的补偿并不是十分了解,今天与大家分享竞业限制补偿的相关规定。
一、何谓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作为补偿,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竞业限制适用范围
竞业限制适用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以及补偿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
对于竞业限制的补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或保密协议中加以约定,对于未约定具体补偿标准时,劳动者一般可以按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补偿。
律师提示: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就业权利的重大限制,因此在签订敬业限制条款时应格外注意。
1、竞业限制只适用于单位特定人员即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非所有劳动者都受竞业限制约束。
2、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时,对于竞业限制条款应注意明确期限、地域以及补偿标准。
3、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但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同时,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对于只约定竞业限制而未约定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约定,实践中操作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