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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当出现黑白合同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12日
【内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案例】某某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48号)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对涉案工程的造价存在争议,双方遂发生纠纷,某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某建安公司给付工程款938696.14元。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经过了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在备案合同中已经对材料价格的调整方式以及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作出了明确约定,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往来函件的方式对材料调差的方式进行变更将直接导致合同总价款发生重大变化,属于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仍应以中标的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再审法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该合同进行备案后,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另行签订合同;双方虽就材料调整形成了材料价格确认函,但如上文所述,该函与备案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属合同的一部分,并不构成对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变更。二审判决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认定材料价格确认函构成对备案合同实质性变更,并排除该函记载内容所包含的材料差价部分计入工程造价,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分析】黑白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核心内容之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随着政府规范整顿建筑市场力度的加大,黑白合同不是越来越少,反而越来越多,这是市场供需关系决定的。一方面来讲发包人必须进行招投标,另一个方面发包人又想降低成本,所以在这种背景情况下只有签订黑白合同。背离了中标通知书所记载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合同,就是黑合同。中标通知书对双方当事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标通知书所记载的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这些内容是实质性内容,不仅指价款这一项,黑白合同的表现形式,并不完全是以签订两份合同或者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现在还采取了很多变通的措施,比如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等实际上都是黑白合同里的让利内容,所以表现形式非常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