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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女方“重婚”怎么维权!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20日
在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男女关系最为稳定的标志即具有婚姻关系。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对婚姻的看法有了显著的进步,同时也更多理论上的支持来确保婚姻的稳定性。对于大多数人来讲,懂法成为了日常生活的一门必修课。
19505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接下来我们就婚姻法当中最为敏感的一个问题:重婚罪,来探究一下法律意义。
案件大致情况如下:高丽与黄勇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一天,丽偶遇学妹,并成功说服勇跟随学妹到城里经营美容产品。丽外出工作后,对家里关心逐渐减少,勇一直隐忍。丽因为经营不善回家躲债,勇为其还债后丽再次回到城里,对家里不闻不问,勇萌生离婚念头。丽再次回家躲债,在勇的要求下,丽同意办理离婚,结果被民政局发现她与伟在几年前也登记了结婚。勇愤而提起刑事自诉,丽被抓捕归案,最终法院判决丽犯重婚罪。
在这则案件当中,更为显著的是高丽的重婚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为目前全国婚姻登记并没有实现联网,所以在同一个地方很难查出是否有重婚的情况,当然这也体现出了当前法治管理的漏洞,有待进一步完善。
回归到案例当中,就重婚罪的认定,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而且在第二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是“明知”,即故意,否则不构成此罪。此外,还必须注意一种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包括共同承担生活生产等。这种情况也构成了重婚罪。对于是否属于事实婚姻,法官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对于重婚的认定,我们也需要明白,同居虽然也是双方共同生活,但是并非所有的同居都构成重婚罪,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达到事实婚姻的标准,才可以认定为重婚,这也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法律不能与道德相混淆。
而对于重婚罪的救济途径,案例当中,黄勇采取的是自诉的方式。重婚案件在我国虽规定为自诉案件,但不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也有权侦查,检察机关也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所以对于重婚行为,首先要有维权意识,采取正确的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其次对于个人身心发展来讲,应当坚守婚姻的道德底线,履行忠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