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
【案例】王某某、单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津0117刑初489号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寻衅滋事罪)
【起诉书】2017年4月16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单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曹某某、杨某某共同参加聚会饮酒后,步行至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芦台医院附近十字路口,遇徐某驾驶夏利轿车经过,被告人王某某因感觉被徐某开车惊吓到,遂与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某某、单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曹某某、杨某某将徐某打伤。
【鉴定意见】经鉴定,徐某的双眼眶上壁及左眼眶内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双侧额窦前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皮挫伤、双眼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辩护意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单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单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曹某某、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单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曹某某、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单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六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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