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金某某与抚顺市XX区人民政府、抚顺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4行初172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院认为】本案庭审中原告及被告XX区政府均认可就本案争议的长春街15-1号和15-2号楼双方就征收补偿的事情进行过协商,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故本案两幢楼的征收拆迁工作搁置。此节事实说明被告XX区政府有征收拆迁该两幢楼的意愿。本案长春街15-1号和15-2号楼所在的国有土地已被出让,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该两幢楼也有征收的必要。2014年5月19日抚顺市政府的会议纪要明确由XX区政府负责尽快拆除两幢公务员公寓。综上,虽然XX区政府没有就两幢楼下达征收决定和采取补偿安置措施,但是XX区政府有必要采取补救措施,让原告房屋所在地块符合抚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法院判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抚顺市X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抚顺市XX区长春街15-1号楼、15-2号楼住户予以征收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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