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目的】为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纳入法治的轨道解决,促进平安医院建设,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防止恶性伤医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第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20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49号、《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主席令第5号等法律规定,结合临床实践,开展医疗风险管理。
【医疗纠纷】医疗风险的表现形式为医疗纠纷,其法律文书用语统称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实际上包含了医疗事故和医疗侵权两大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此处的过失是否为医疗事故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凡是违反医疗技术规定的行为都视为过错,此处的过错需要患方举证。
【案例】冯某某红专与湘潭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湘0302民初2866号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6)医疗综合(26)医疗综合 第 083 号
【基本案情】原告冯某某因双侧阴囊睾丸缺如29年、双侧隐睾于2007年7月17日进入被告湘潭市中心医院住院行双侧睾丸下降固定术至2007年7月29日出院。2015年11月2日,原告因精原细胞恶性肿瘤进入湘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12月10日出院。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治疗中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
【医疗鉴定】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5月17日出具了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鉴字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冯某某精原细胞瘤主要为隐睾恶变所致。2、湘潭市中心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冯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其过错参与度约30%左右”。3、被鉴定人双侧睾丸缺失,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5.5.5条规定,评定为五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湘潭市中心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原告后期在湘潭县人民医院进行了治疗,其后期治疗的原因是因为被告在2005年对原告实施治疗方案的时候未能采用双侧睾丸切除术,一次性的解决原告的疾病,故对于被告后期所产生的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参考鉴定机构的意见,确认被告诊疗过程的过错按30%的比例来予以认定和计算。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湘潭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冯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9819.76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湘潭市中心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冯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医疗告知不完善的过错,未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其过错参与度约30%左右。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告双侧睾丸切除是因为病变,是早就应该切除的。医方不能因为患者治病切除了早就应该切除的病变睾丸而承担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其切除了睾丸所造成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应当原告所造成的后期治疗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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