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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11日
【破除误区】
作为婚姻家庭律师,经常被问及这样的问题“是不是分居满两年就算自动离婚?”、“是不是分居满两年如果起诉到法院就一定判离婚?”,最近白百何离婚风波不断,有人问到我,他们到底离没离婚,是不是即便没办离婚手续,分居了那么久也算离婚了。笔者不清楚他们到底是否离婚,但是关于离婚的误区,希望通过这则文章来告诉你。
首先,我国的婚姻法只规定了两种离婚的方式。即,第一,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去民政局办理(非自动)协议离婚。第二,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有异议,双方打不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所以并不存在自动离婚这种情况,这是一个关于婚姻法规定的一个认知误区。
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在这里律师提醒大家,在没有通过上述两种方式离婚的时候,如果与他人再结婚的行为是属于重婚罪,如果与他人同居则构成法律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种过错行为,在以后离婚分割财产时会因为此过错承担过错责任
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普及法律】其次来说说,为什么社会上会流传关于分居两年自动离婚的说法呢,关于分居两年在婚姻法上到底是作为什么用的。我国的婚姻法规定,起诉至法院离婚的,法院经审理查明确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准予离婚。言外之意,并非起诉至法院就会判离婚,需要确认夫妻感情破裂,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四种法定情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以案说法
细心的朋友应该已经发现了,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有有一条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那么这个跟“分居满两年”有区别吗?下面这则案例告诉你。
小丽与小强告于1990年读书时相识,1993年在广州打工时开始恋爱,1994年年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小丽、小强婚前关系还好,婚后感情一般,因琐事会有矛盾,2010年双方外出打工后矛盾增多,并于2012年底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小丽以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未见明显好转,小丽再次起诉,以分居满两年为由要求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判决之后双方夫妻关系虽然未见明显好转,但是小丽在诉讼中也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分居系由感情不和原因导致,所以又一次判决不准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属于法官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如果确有证明证明,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
2.必须分居满两年;
3.前两个情形都必须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中的小丽两次起诉离婚,两次都已分居满两年为由,而且确确实实夫妻二人已分居两年,但是两次的离婚诉讼请求都被法院驳回,原因何在?主要原因在于,无证据证明系因感情不和分居,并不是任何的分居都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类似于本案中夫妻一方在外打工挣钱因此常年在外,夫妻二人也是分居,而不能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温馨提示】
1.分居期间是否可以谈恋爱?上文已经提到了,分居即便超过两年也并非意味着自动离婚了,所以从法律上讲双方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如果出现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情况,轻则带来民事上的赔偿责任,重则会造成重婚罪。所以律师提醒,如果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希望开始一段新的生活,先离婚在恋爱或再结婚。
2.想离婚,那么怎样的证据才能证明是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分居协议》便是比较的证据,如果协议内容表明了分居原因系夫妻感情不和,也记载了分居起始期限,那分居的事实就很容易呈现还原,离婚的目的也才能较容易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