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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谈判之吾见
作者:
孙新
律师 时间:
2018年06月29日
上月底,所里刘律师一个顾问单位的项目工地上发生了工亡事件。就赔偿问题,公司派人与逝者家属谈了几轮,成效甚微,于是找到刘律师。业务繁忙的刘律实在抽不开身,笔者临时受托赴S州参加谈判。时间匆忙,周二晚上公司相关负责人约见笔者沟通过事发经过以及基本情况后,周三一早我们便启程了。同时,考虑到具体情况,于是拜托同事唐律师一同前往。
到达S州后,历经内部数次会议以及三天四轮的协商与博弈,我们将赔偿数额降低30万,并将一次性付款谈至三期支付完毕,专业谈判结束。其间辛苦与纠葛自不待言,因涉及到律师的保密义务,相关案情亦不便多言,只是笔者在谈判中有一些所感所想,愿意分享。
任何工伤的发生都是个令人悲痛的事件,工亡更是如此。逝者家属悲痛欲绝,用人单位遗憾不已。但是伤亡已经发生,事实毕竟是事实,无论哪一方都需要面对现实。逝者已矣,活着的人还需要生活,所以问题最终会落到赔偿、补偿的问题之上。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受一方委托人之托,就只能为一方利益而战,自然也就多了些抉择与坚持的悲壮色彩。
作为逝者家属一方,总希望拿到更多更多的赔偿,在悲痛气氛的渲染之下,如果亲属众多,更是如此。在谈判中也不乏哭闹、“耍赖”甚至伤害用人单位代表及律师的情况,当然,有的是因为悲痛过分、情绪失控所致,也有的是谈判的技巧,威胁的手段。数额上,狮子大开口者有之,中规中矩的也有之,完全陷入悲伤不能自拔无心谈判,错过协商时机的也有之……笔者个人观点是,无论谈判者是亲属代表还是专业人士,想要多争取些赔偿是十分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狮子大开口的做法不可取。谈判的目的是为了逝者亲属在失去亲人以后的生活保障,也是为了谈成,狮子大开口必然会为用人单位所无法接受,在一定情况下很可能会终止谈判,得不偿失。当然,也要注意谈判时机,一般而言,发生事故的三天内为最佳时间,事故现场保存尚好,用人单位的赔偿态度也相对积极。至于悲痛,更是人之常情,甚至笔者在本次谈判中,眼见年过花甲的逝者之父老泪纵横时,都忍不住背后身子抹眼泪,也许作为用人单位的律师,此举不够专业,但是人之为人,就是因为有情感啊,将心比心,任何人都为人子女也会为人父母,尤其这种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那真是生命不可承受之重。但归到谈判问题上,还是建议逝者亲属一方尽量克制悲伤,理性面对,虽然很残忍,可哭闹,打骂毕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作为用人单位一方,总是希望尽量尽量降低损失。这无可厚非,可毕竟人命关天,笔者的个人观点是,此类谈判不同于商业谈判,用人单位在降低自身经济损失的前提下,尽可能的给予逝者亲属足够的保障。也许这两者天然矛盾,可矛盾也是既对立又统一。工亡者往往是家庭中的顶梁柱,对一个家庭的作用举足轻重。建议用人单位的决策者将心比心,慈悲为怀。在谈判中,甚至事故发生后,尽可能的安抚逝者亲属的悲痛情绪,谈判技巧可以用,但尽量做到有底线有原则。如此,作为受托人的律师,也可以真正的为企业的合法权益而战。而不是陷入道义与职责的艰难抉择中,进退两难。因为,企业盈利止损很重要,但重要的不只是盈利与止损。
而律师与委托人最好的关系,是互相尊重彼此成就。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并肩作战。作为委托人,不要以为你向律所支付了代理费就是大爷了,动不动就颐指气使,甚至对律师工作指手画脚。要知道,对于某些专业性的问题,你若真懂就不必请律师了,既然委托了律师就要相信律师!作为律师呢,也不要以为自己足够专业就高高在上,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而已。唯有勤勉尽责的做好事,才能不负这个职业,不负委托人的信任,以及自己的信仰。扯远了……对于用人单位,还有最重要的一点,一定要为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工伤保险!
此行几日,甚为疲惫,在归途中写下这些文字,虽零落不成篇章,也算纪念。借文章结尾表达下感谢:一谢刘律师信任知遇之恩
,二谢唐律师、董书记协助照应之恩
,三谢董姐唐哥陪伴关爱之恩
。
张利静/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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