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J1009. 双方公司存在混凝土的买卖关系,且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31日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案例分析(查看更多案例)
【建筑工程纠纷内容】房地产建设工程律师分为四个领域: 土地拆迁;建筑;房产;物业服务。其中建筑工程纠纷包括: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专业性强的特点,与此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种类繁多,难以把握,对应的要求建筑工程法律应有完备的合规体系建设。
【拖欠工程款】建设工程纠纷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自始至终。其中拖欠工程款是最常见的,包括建设施工领域的各类维权和结算追款,发包单位维权、总包追款、分包追款、民工队追款、质量索赔、违约金索赔、招投标纠纷等。
【建筑工程涉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案例】天津市某某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津0111民初5215号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买卖合同纠纷)
【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8日,被告某某集团公司与原告XX公司订立《天津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XX公司为被告在天津XXX金居厂房供应混凝土。2015年6月10日,被告乔某某为原告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记载的为:“今有江苏某某集团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乔某某)承建天津XXX金居厂房项目,今欠天津市某某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888000元,承诺还款计划如下: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欠混凝土款1888000元,如有违约按照总款1888000元月息五分计算补偿利息,于2014年10月开始计算利息。”
【法院认为】
被告乔某某与原告XX公司存在混凝土的买卖关系,且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理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证实向被告乔某某供应了混凝土,且对于所欠混凝土款被告乔某某也予以确认,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乔某某给付混凝土款54656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被告乔某某在其承诺书中约定违约金,但约定不明,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乔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某某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混凝土款546562.5元
【天津建筑工程律师点评】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主席令9届第15号)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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