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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点评婚姻家庭纠纷十五则|之五婚姻无效纠纷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22日
因未达法定婚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时达到法定婚龄的不予支持
-马某诉赵某婚姻无效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
马某,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
2006年2月,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因赵某未达到法定婚龄,遂赵某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年龄信息骗取结婚登记。婚后赵某与马某共同生活期间,赵某有赌博并殴打马某的行为,遂2009年马某离家,至今已与赵某分居达五年。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赵某出生日期为1986年4月13日,原、被告在2006年10月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赵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提起诉讼时,被告已达到法定婚龄,故婚姻无效情形已消失,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属于合法婚姻关系,应按照离婚程序进行处理。2009年双方发生争执原告马某离家,至今原被告已分居长达五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婚内并未生育子女,故原告马某诉请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诵盈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案中被告赵某骗取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本应是无效婚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诵盈律师提示,因提起诉讼时被告赵某已达到法定婚龄,故原被告属合法婚姻关系,应按照离婚程序进行处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本案中原被告以分居长达五年之久,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准予离婚。诵盈律师提示,因办理结婚登记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年龄,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无效婚姻的,在申请时若双方当事人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即先前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此情形之外,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关系一旦被法院确认为无效之后,那么基于该无效婚姻关系所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应当比照同居关系共有财产分割纠纷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