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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财产分割约定有约束力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23日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卢某诉刘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7年,卢某(男)与刘某(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经协商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所有的该套房屋归男方卢某所有,女方刘某放弃所有权。订立协议当日,原被告便在当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卢某多次要求刘某配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卢某不予配合。遂卢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房屋归卢某所有,并责令刘某协助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该协议书已发生效力,故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中明确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即原被告婚内购得的房屋归原告所有,故判决该房屋归原告卢某所有,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诵盈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杨志峥律师提示,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若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且合法有效,那么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履行义务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且具有合法的有效要件,同时经过民政局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离婚协议才会发生法律效力。杨志峥律师认为,如果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离婚协议应属于一种未生效的状态,双方今后产生纠纷也仍然要通过离婚诉讼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而之前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因为没有生效,所以不应作为法庭认定的核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