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公司没了,劳动者工伤赔偿该由谁来承担?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5日
小文在博美服装公司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博美服装公司未为小文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应由博美服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负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现因博美服装公司注销,主体资格已消灭。而高某夫妇作为博美服装公司原股东及公司清算组成员,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小文在博美服装公司工作期间受伤,谁知刚完成工伤认定后不久,博美服装公司便被工商部门注销。
为索赔工伤待遇,小文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法院调解结案,由博美服装公司原股东高某夫妇支付小文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4万元。
小文在高某夫妇开办的博美服装公司工作,但服装厂并没有为小文缴纳工伤保险。
某日,小文在工作时受伤。博美服装公司承担了部分医药费,但为了逃避其他工伤赔偿责任,高某夫妇向工商部门申请了注销登记。
某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文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4月13日,工商部门注销了博美服装公司。
某日,小文伤情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此后,小文多次找高某夫妇要求给付工伤赔偿。但高某夫妇均以所开设的博美服装公司已经注销为由予以拒绝。
随后小文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以该公司已注销、不具备劳动争议当事人主体资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小霞遂以高某夫妇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组织调解,达成如上协议。
法官说法
根据公司法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解散过程中,清算由有股东组成。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文在博美服装公司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博美服装公司未为小文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应由博美服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负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现因博美服装公司注销,主体资格已消灭。而高某夫妇作为博美服装公司原股东及公司清算组成员,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高某夫妇已知小文遭受工伤,故在清算过程中应当考虑小文工伤待遇的给付问题。现公司已注销,高某夫妇显然未尽到清算组成员应尽的责任,给小文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两人应对小文的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