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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侵犯英烈权益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9日

案情介绍:
5月12日,消防战士谢勇在执行救火任务,解救被困群众时,通过滑绳下撤过程中因浓烟熏呛坠楼,后经抢救无效牺牲。5月13日,谢勇被公安部批准为烈士。5月14日,谢勇被江苏省公安厅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追记一等功。5月12日,王某在其微信群中,接连发表极端言论,公然侮辱牺牲的消防英雄。5月13日,王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15日,并被处以1000元罚款。5月14日,在淮安打工的曾某针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发表“不死是狗熊,死了就是英雄”“自己操作失误掉下来死了能怪谁 真不知道部队平时是怎么训练的”等侮辱性言论,歪曲谢勇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并在他人提醒王某已被处理,对其进行劝阻时还宣称“别说拘留,坐牢我都不怕”。5月15日,公安机关以曾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刑事拘留。5月17日,淮安市检察院又对曾某线索迅速进行了立案审查,收集相关证据。在查清基本事实后,依法履行了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和曾某都对谢勇烈士公然侮辱,为什么只起诉曾某?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峥认为: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为诉而诉,诉讼不是目的,诉前程序亦是其应有之义。对王某的行为,检察机关向其发出了诉前告知书,经教育,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已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实现,所以,没有必要再对其提起诉讼。而曾某的情节相比则更恶劣,在他人提醒王某已被处理,对其进行劝阻时,曾某还宣称“别说拘留,坐牢我都不怕”,这表明了他公然挑衅法律的嚣张态度。依法对曾某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贯彻英雄烈士保护法具体的直接的举措,真正使新出台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发挥法律的指引和规制作用,教育引导全社会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峥提示: 杨律师在此提醒各位:英烈名誉保护是一个体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一些社会团体组织都具有相应的职责,比如公安机关对王某的行政拘留,侧重于对个人行为的惩戒,而民事公益诉讼,除也有一定的惩戒意义外,重在恢复被侵害的公益,重在教育和引领社会价值。侵害英烈名誉的行为所造成的公共利益的损害,主要是社会价值观和一般公众的情感伤害,既不是物质损失,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精神损害。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彰显一种价值观,能够形成一种预警机制,不仅使公民、组织明白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而且要让公民、组织知道违法是有成本的,这对构建整体尊重英烈的社会氛围、文化氛围意义非常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