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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吗?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07日


【基本案情】
梁某(男)与于某(女)某1996年登记结婚系再婚,梁某与梁某1系父子关系,于某与梁某1系继母子关系。1998年,梁某与XX工厂签订《住房买卖协议》,约定以成本价购买一套公房,产权归个人所有。2013年,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证,房屋所有人为梁某,房屋性质为私有房产,产权来源为房改购房。2014年,梁某与其子梁某1签订了《赠与合同》,将该房屋赠与给梁某1,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人为梁某1,产权来源为赠与。之后梁某1与XX公司签订《房屋收购补偿协议》,约定XX公司收购该房屋。上述协议签订后,梁某1协助将房屋产权办理了过户。现于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1返还房屋,若不能返还主张赔偿。
【法院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诉争房屋虽然为梁某婚前承租,但其在婚内存续期间通过房改购得房屋,因无证据表明其全部购房款是梁某个人财产所支付的,故诉争房产为梁某与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梁某对梁某1的赠与由于未经的于某的同意,且于某事后没有追认,因此赠与合同无效。但由于诉争房产已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故房屋补偿款及相关利益应当为梁某、于某夫妻共同所有。因梁某与于某仍系夫妻关系,因此于某主张梁某赔偿有关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
【诵盈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杨志峥律师提示,对于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家庭类纠纷或者离婚纠纷中主要的争议焦点之一。一般情况下,对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内所得的工资以及其他各项收入,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内一方使用工资购买的房屋,属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当未征得配偶同意的,属于无权处分,适用无权处分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继承纠纷往往会出现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的问题,订立遗嘱处分共有房产,这种情况有可能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因此在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但需要对相关财产、房产进行处分时,为了避免日后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先咨询有关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