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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后产生亏损,受托人终依约承担责任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3日


【引言】
委托他人理财,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中,明确约定产生损失之后受托人的有关责任。由于股市的高风险,发生损失之后委托人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由受托人赔偿损失。此类委托理财协议因为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最终被法院认定有效。
【案情简介】
案由:委托理财纠纷 
原告:马先生
被告:王某
2008年,马先生王某签订一份《证券投资委托书》,约定马先生30万元交由王某王某马先生进行证券投资。合同中还约定,若王某1年内亏损2万以上,超过的部分亏损由王某承担;若账面余额低于20万元,王某需立即停止投资,清仓套现,并按约定清算。王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作为担保物,抵押给马先生2009年,马先生发现账余额仅为19万元,王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职责。马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共计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审判结果】
经法院判决结案,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先生支付人民币9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杨志峥律师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证券投资委托书是否有效,双方当事人有关房屋抵押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证券投资委托书的效力问题。判断合同是否有效需要从三方面看:一是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及合同所约定的内容等,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是合同的订立形式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证券投资委托书属于委托理财合同,虽然《证券法》对我国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了约束,但是没有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此类合同时都是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或者《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的。订立合同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合同内容合法合理,都会按照合同约定确认当事人之间的责任。
关于本案中房产抵押条款的效力。我国《担保法》对有关房产抵押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没有办理相关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中,当事人之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有关于房产抵押部分的条款法院并未予以认可。
【本案结语】
如今,个人之间委托理财的情况在民间越来越普遍。以高回报高收益向委托人承诺,或许能够给受托人机会。但是一旦发生风险,造成损失,而且合同被认定为有效的情况下,受托人可能会面临巨额的财产损失。无论是受托人还是委托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签订协议之前一定要考虑好风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