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变更借款数额要及时收回之前出具的借条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12日
【引言】
向他人出具借条借得钱款,若中途变更借款数额,一定要在借条中将变更情况写明,或者收回之前出具的借条,否则如果日后发生纠纷,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发生变更的,法院不予支持相应的主张。本文中,杨志峥律师以一起案例对该问题做出了说明。
【案情简介】
案由:借贷纠纷
原告:刘某
被告:梁某
2014年,梁某因资金周转,先后两次向刘某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两张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额4万元,一张载明借款额6万元。还款期满后,梁某未能还款,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归还借款共计10万元。
庭审中,被告梁某称其实际借款额为5万元,因担心3万元不够,才出具了5万元的欠条,但是3万元的借条没有收回。不过,梁某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梁某应当返还借款本金8万元。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3万借条与5万欠条均为梁某亲笔书写,其未收回3万借条不合情理为由,驳回其上诉。
【杨志峥律师说】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梁某虽主张其与刘某之间仅存在一笔借款合意,即5万元借款,但刘某提交的3万元借条亦为梁某亲笔书写,且梁某陈述称书写3万元借条之后,害怕不够,紧接着写了5万的欠条,如果双方借款合意确实已经发生变更,梁某未当场收回3万元的借条亦不合情理,故在梁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3万元借条已经作废、或该借条系包含于5万元欠条之内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金额为8万元。
民事诉讼程序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证据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按常理来说,借贷关系中,若变更借款金额的,出具新的借条之后,具备一定常识的成年人都知道要回以前的借条。因此本案中的被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变更过证据,也没有要回之前的借条,故法院的判决结果合理。
【本案结语】
不论的涉及借贷的借款合同,还是涉及金钱给付的买卖合同,有资金来往时,一定要注意相关的凭证,比如收据、欠条等,避免发生纠纷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若您在民事民事活动中遇到此类纠纷时,可以咨询诵盈律师,律师会从专业的角度收集证据,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