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网上侮辱牺牲的救火英雄会构成犯罪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15日
近期发生的四川木里县森林火灾救火英雄致敬和哀悼期间,竟然有网民在网上发布侮辱救火英雄的言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目前该违法人员尹某已被刑拘。 一、网上构成犯罪的常见情形 1、利用网络辱骂多人,造成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和恶劣社会影响,可认定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行为人利用网络辱骂多人,用语不仅粗俗而且恶意明显,具有辱骂、中伤、攻击和贬低他人人格的特点,已经超出了讽刺、揶揄、调侃范畴,经网络广泛传播后,不仅给他人造成了心理伤害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而且造成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和恶劣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构成寻衅滋事罪。 2、在微信群中随意辱骂人民警察,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可认定为情节恶劣,成立寻衅滋事罪 行为人在未了解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在自己的微信群中随意辱骂人民警察,遭到部分人员反驳,也有部分人员给予点赞,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可认定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3、利用信息网络随意辱骂公安民警数百次,损坏公安系统形象,产生恶劣影响,可认定为情节恶劣,成立寻衅滋事罪 因彩礼纠纷不满于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而发泄情绪,行为人通过互联网发布不实言论数百条,随意辱骂公安民警数百次,损坏公安系统形象,产生恶劣影响,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4、利用信息网络辱骂他人,但没有给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行为人在百度贴吧上发表侮辱涉及接访的公安干警和市委书记的言论,但回复帖数相对较少或者无回复贴的,其虽利用网络辱骂他人,但无证据证明该行为给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网上侮辱他人构成犯罪的相关规定 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认定及处理: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该款规定反映出信息网络的工具性特征。 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如果利用信息网络辱骂特定的个人,则可能存在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的竞合。如果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应按照《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即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二是要严格入罪标准。辱骂、恐吓行为必须达到 “情节恶劣”的程度,同时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现实的破坏。对于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发泄不满,辱骂他人的,要重在教育,强化管理,一般不要轻易适用本款规定按犯罪处理。 2.辱骂他人成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要素 追逐,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显然,这两种行为,都是妨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追逐与拦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实施,也可能以威胁等方式实施。辱骂,是指以言语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辱骂不要求针对特定个人,针对一群人、一类人的谩骂,也可能成立本罪(本罪指寻衅滋事罪)的辱骂。恐吓是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 情节恶劣的判断,必须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胁的程度为中心。对于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轻伤结果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使用凶器追逐、拦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恐吓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与刑法第293条第1项相比,第2项的要求似乎较为缓和。因为第1项除要求殴打他人之外,另要求“随意”与“情节恶劣”;而第2项仅在行为之外设置了“情节恶劣”的限制性条件。但在罪名与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不能将该罪中的两个类型作程度差异的解释。所以,大体而言,第2项成立犯罪的情节要求,应高于第1项的恶劣程度。 三、相关法律依据: 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