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16日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121,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3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595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劳 动 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