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微信群内侮辱群友引发的一场官司?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4日
近几年来由于微信的广泛传播,现在微信的使用量很大,正是人们这么频繁使用微信,从而微信引发的官司也有很多,就此来给大家讲述这样一个案例,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基本案情】 小宇和小张同为海沧某小区业主,二人都在该小区业主群里,该群成员共计近400名,小张系此微信群群主。去年7月,小宇因小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群里要求物业公司安排解决,同时向小张表示自己将暂停缴纳物业费。然而小张却表示不同意小宇的意见, 他认为小宇是找借口故意不交物业费的。接着便在群里对小宇发布了“摔了一跤摔变性了”、“有中年女人的味道”等侮辱性言论,随后将小宇踢出了业主微信群。在这之后,小张继续向群里的其他成员表示:“这个小宇已经是有‘前科’的人了,曾多次拒交物业费“,“总是鸡蛋里挑骨头,想‘讹诈’物业的钱“,“2年不交物业费,拿别人钱养自己家”……小张发布的消息在群内发酵后,很快就蔓延到网络之外,小宇听到这些针对他的言论后大为光火,随即一纸诉状将小张告上了法庭,诉请赔偿各项损失7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律师评析】 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1、存在人格侮辱行为:小张作为业委会主任就业主缴纳物业费义务问题与小宇有不同意见时,本应以妥当、文明的用语陈述自己的见解,然其却选择在微信群这类公开网络平台针对小宇发表带有贬低性、侮辱性,足以贬损其人格尊严的词汇。2、存在诽谤行为:小张在群里称小宇“2年不交物业费,拿别人钱养自己家”,然从查明的事实可知,小宇并不存在两年不缴纳物业费情形。因此,应认定小张对小宇亦存在着诽谤行为,过错明显。 3、微信群属公共场所:由于小张发布消息是在成员达近400人的业主微信群,达到“在一定范围内向不特定公众广泛传播”的程度,行为违法性明显。而小宇在群内所使用的昵称明确标注了其在小区内的具体住址及其姓氏、其他业主可识别出其身份,故客观上足以令不知情的第三人对被用上述词语及事件形容定义的小宇产生较低的社会评价, 使其名誉受损。 综上,法院认定小张的言论已构成对小宇名誉的侵害,据此,法院判决小张向小宇赔偿损失2000元,同时在微信群里向小宇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作为网络社交工具软件,微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其群聊功能为多个用户搭建起共同的交流平台。小区微信群一旦建起且有业主们加入,该群就等同于小区的公共场所,尽管微信群只是一个网络平台,但它作为表达话语的一种载体,与现实生活中的公共场所并无差异。律师提醒大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社交行为中我们也应当谨言慎行,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