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离婚不能就房款分割达成一致,起诉最终争得应有份额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0日
【引言】
再婚后婚姻生活并不和谐,想要离婚确无法就房屋所有权、卖房款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通过诉讼最终拿到了房屋的所有权并且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
被告:王某
刘某与王某系再婚,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发生矛盾之后,经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离婚意见,遂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刘某所在单位分配给其一平房的使用权,二人婚后一直在此共同居住。2005年,平房拆迁支付补偿费30余万元。之后刘某适用拆迁补偿款支付首付8万元,从银行贷款2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2013年,通过中介公司以2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了李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支付居间代理费及尚欠的购房款之后,现还剩余购房款180万元。现双方自愿离婚,但是对房屋款项的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结案,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楼房一套归原告刘某所有,原告刘某给付被告王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六十四万余元。
【张星艳律师说】
由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有离婚的意愿,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房屋归属问题,以及购房款的分配问题。
刘某单位所分得的平房应该属于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其获得的补偿款应当属于刘某个人财产。而刘某适用补偿款支付首付,并贷款买到的涉案房屋,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刘某所占份额应为百分之六十四点二九,王某所占份额为百分之三十五点七一。由于刘某所占份额较大,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刘某所有,并且刘某应当补偿王某应有份额六十四万余元。
本案中由于房价上涨,房屋价格几年内上涨迅速,因此在离婚时面对高额的房款,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内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房屋在婚内所增长的价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当按照比例分割。
【本案结语】
夫妻婚内所得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在离婚时极易对财产如何分割问题产生矛盾。如果您遇到与本案中类似的情况,可以选择咨询诵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