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8年后补的借条是借款还是贿赂款?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6日
这个借条时隔8年之久,究竟是什么原因?对于这个借条的出现很多人有异议,就此来给大家讲述这样一个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2年至2013年间任A市某区区委书记。其间,张某为该市甲房地产公司在项目开发、资产购买、规费缓缴等方面给予了很多关照。2006年底,张某向甲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孙某提出其子张小某要投资某项目,向其借750万元。因为张某多次帮过孙某的忙,孙某想将来遇到事情还要请张某帮忙,于是就答应了。不久后张某派张小某到甲房地产公司取走750万元支票。后750万元的事双方再没有谈起。直到2014年5月,张某听说省纪委正在对其进行调查,便安排张小某到甲公司补打了750万元借条。 问:张某安排其子张小某从甲公司借的750万元,是借款还是贿赂款? 观点一:张某曾经明确表明是向孙某借750万元,该750万元是用于投资某项目,并不是用于消费,虽然是事后打的欠条,但是该750万元将来是要还给甲公司的。所以,该750万元应该认定为借款。 观点二:张小某从甲公司取走750元支票时并没有打借条,从2006年到2014年的8年的时间里,也没有打借条,直到张某听说省纪委正在对其进行调查,才安排张小某到甲公司补打了750万元。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750元的故意,该款项应当认定为贿赂款。 【相关知识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关于受贿罪……(六)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